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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陽市潁上縣高新技術企業獎勵政策:潁上縣科技創新獎勵辦法(暫行)

? ? ? ?導讀:潁上縣科技創新獎勵辦法(暫行)為貫徹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全力推進縣域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加快創新型潁上建設步伐,現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一、資金安排、獎勵范圍縣政府每年設立5000萬元的科技創新發展專項資金,用于我縣科技創新獎勵、資助(補助)等。在本縣區域內注冊、納稅,且申請項目、成果在本縣范圍內組織實施,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各類農業經營主體以及在潁創業就業的高校、科研院所、社會組.....

阜陽市潁上縣高新技術企業獎勵政策:潁上縣科技創新獎勵辦法(暫行)

潁上縣科技創新獎勵辦法(暫行)

為貫徹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全力推進縣域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加快創新型潁上建設步伐,現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資金安排、獎勵范圍

縣政府每年設立5000萬元的科技創新發展專項資金,用于我縣科技創新獎勵、資助(補助)等。

在本縣區域內注冊、納稅,且申請項目、成果在本縣范圍內組織實施,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各類農業經營主體以及在潁創業就業的高校、科研院所、社會組織及個人,均屬于本專項資金支持范圍。

二、獎勵資助內容及標準

(一)加強高新技術產業培育、認定

1.縣政府每年設立50萬元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專項工作經費,用于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精準培育等創新工作。

2.納入省、市高新技術培育企業且申報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給予5萬元、2萬元獎勵。

3.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縣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獎勵(包括通過復審或重新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

4.對新認定國家級、省級創新型(試點)企業或技術創新示范企業的,縣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獎勵;對新備案的省級科技型中小企業,給予2萬元獎勵。

5.對新獲批國家級、省級重點新產品的,每個產品分別給予20萬元、5萬元的獎勵。

(二)發展科技創新平臺

1.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重點(工程)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縣分別給予一次性50萬元、20萬元獎勵;在國家級、省級組織的運行評估中獲優秀等次的再給予50萬元、20萬元獎勵。

2、通過備案的省級院士工作站給予20萬元獎勵,運行后通過省級績效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再獎補10萬。

3.我縣企業在境外設立、合辦或收購研發機構的,按其當年實際投資額的10%補助,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4.縣外企業將研發中心遷入我縣的,研發中心固定資產投資超過3000萬元(不含土地)的部分,給予固定資產投資額的20%最高但不超過600萬元的獎勵,專項用于研發中心建設。

(三)扶持科技示范基地建設

1.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農業科技園區、國際科技合作基地,分別給予200萬元、100萬元獎勵。

2.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基地)、可持續發展實驗區、特色產業基地(園區)、創新型縣(區)、創新型鄉鎮(園區),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的省級科技專家大院,給予10萬元獎勵;對認定為縣級農業科技示范基地的企業(組織)給予10萬元資助。

3.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戰略性新興產業基地,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獎勵。

4.中試基地獎勵。對帶專利、技術、項目在我縣設立中試基地、中試生產線的孵化類企業和研發機構,經縣級認定,給予50萬元啟動資金獎勵。

(四)創建科技創新載體

1.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眾創空間、星創空間等科技企業孵化器和技術轉移示范機構,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獎勵。

2.科技企業孵化器在建設過程中涉及縣屬權限內的有關規費,經縣政府批準,予以減免??h按實際在孵企業每年每家2萬元的標準給予孵化器服務補貼;對孵化器內在孵企業畢業后在本縣落戶的,縣按每家企業5萬元的標準給予孵化器獎勵。

3.經批準認定的國家級、省級院士科研工作站,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的獎勵;經批準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的獎勵;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生產力促進中心等各類服務型科技中介機構(含復審通過的),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獎勵。

(五)鼓勵“產學研用”合作

1.鼓勵企業以項目合作、聯合攻關、課題招標等方式開展“產學研”合作。對以企業為主體,聯合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開展的研發項目,技術合作經費按30%的比例給予補助,單個項目最高補助不超過150萬元。

2.對新認定的國家、省產學研合作創新成果獎勵的,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獎勵。

3.對認定為承擔省、市“產學研”項目的企業,一次性分別給予5萬、2萬元獎勵。

4.產學研示范基地。對與中科院等大院大所研究機構、高校合作共建的產學研示范基地,經縣級認定,給予50萬元獎勵。

(六)支持創新技術發展

1.實施縣級重大科技專項。重點圍繞現代醫藥、專用集成電路、新能源、新材料、煤電化工、農產品精深加工等高新技術領域,每年組織實施一批重大科技專項,每個專項支持50--100萬元配套科研經費。

2.對獲國家、省立項的科技研發、成果轉化等科技項目,縣給予研發項目投資總額的20%補助;對縣內企業承擔的國家、省、市重大科技項目,按省市文件要求比例給予足額配套。

3.鼓勵企業或團隊參與各級科技創新創業大賽。對參與國家、省、市各類科技創新創業大賽的項目,分別給予3萬元、2萬元、1萬元資助;對獲得國家、省、市科技創新創業大賽的獎勵項目,縣給予1:1配套獎勵。

4.支持企業建立研發準備金制度,對其按規定支出(必須在稅務部門登記備案認可),符合加計扣除政策,且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的研發項目,按上年度研發實際支出的10%,予以最高100萬元的事后資助。

5.設立青少年科技創新獎、潁上縣企業科技創新創業獎和職工創造革新獎。每年舉辦一次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一等獎2名,獎勵10000元;二等獎4名,各獎8000元;三等獎10名,各獎5000元。每年舉辦一次企業科技創新創業大賽,一等獎1名,獎勵3萬元;二等獎2名,獎勵2萬元;三等獎5名,獎勵1萬元;鼓勵獎若干名,獎勵3000元。每年舉辦一次職工創造革新大賽,一等獎1名,獎勵10000元;二等獎3名,獎勵8000元;三等獎6名,獎勵5000元;鼓勵獎若干名,獎勵2000元。

(七)推進科技成果應用轉化

1.鼓勵企業(單位、團隊或個人)參加科技成果申報和科學技術獎評定;對獲得國家、省科學技術獎的,給予1:1配套獎勵。

2.對企業購買先進技術成果,實際支出50萬元以上的項目,成果轉化取得顯著效益的,根據企業實際支付技術合同金額數,縣按照30%的比例,最高不超過150萬元的標準給予補助。

3.縣內企業和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以技術入股、轉讓、授權使用等形式在潁上轉移轉化科技成果,縣按其技術合同成交并實際到賬額,給予技術輸出方10%的補助,單項成果最高補助不超過100萬元。

4.鼓勵企業開展科技成果登記,每登記1件給予200元補助;對企業或個人的科技創新成果并獲得成果登記證書的,單個省級科技成果給于5000元獎勵(屬于中介機構服務登記認定的,與成果所有權單位各獎勵50%)。

(八)實施知識產權戰略

1.企業申請專利授權后國內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含軟件著作權)分別獎勵10000元、1000元,PCT專利授權后據實報銷;引進縣外發明專利、本縣非職務發明專利的,每件發明專利補助5000元;對年度授權發明專利5件以上的企業或個人,給予獎勵5萬元。

2.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知識產權示范(培育)企業、知識產權優勢(培育)企業、貫標企業,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獎勵;對新獲得中國專利金獎、優秀獎的企業,分別獎勵30萬元、20萬元;對新獲得省專利金獎、優秀獎的企業,分別獎勵20萬元、10萬元;對專利技術產業化企業,每年優選出前5名,分別給予5萬元的獎勵;對新認定的國家、省知識產權試點縣、示范縣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的中國馳名商標、省商標品牌基地和省商標品牌示范企業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和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給予30萬元獎勵。

3.實施商標、專利權質押貸款資助政策。對以商標、知識產權質押獲得貸款的企業,在知識產權質押貸款過程中所產生的登記費、擔保費、評估費等費用,縣給予50%的補助(市補助后縣不再重復補助)。對企業商標、專利貸款額達到1000萬元以上的,給予企業貸款利息20萬元一次性補貼。對開展商標、專利質押的擔保機構,擔保額達1000萬元以上的,給予擔保機構20萬元獎勵。對運用商標、專利權開展質押貸款的企業按同期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50%給予貼息。

三、組織實施

(一)加強領導??h政府成立由縣發改委、縣財政局、縣經信局、縣農業農村局、縣統計局、縣稅務局、縣市場監管局(縣知識產權局)、縣科技局等部門組成的科技創新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縣科技創新發展日常事務及獎勵、資助(補助)審核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科技局。

(二)明確任務??h政府把研發經費投入(R&D)、高新技術企業培育數及認定數、萬人發明專利擁有量、產學研等主要指標作為對鄉鎮和經濟開發區創新能力的評價標準;同時加強年度督查考核,確保目標任務完成。

(三)完善機制。申請獎勵、資助(補助)的各種資料,必須真實、齊全、準確??萍?、財政等部門要認真審核,嚴格把關,對以欺瞞哄騙、弄虛作假等方式套取獎勵、資助(補助)資金的,一經核實,除追回全額資金外,5年之內不準享受政府各類獎勵或資助(補助),同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四、附則

(一)本政策執行中對應的實施細則、項目指導目錄由縣科技局及相關部門負責制定和解釋,并在縣政府信息公開網公布。

(二)本辦法中所涉及的內容如與其他政策重復,按照就高原則獎勵,不得重復獎勵;符合享受國家、省、市科技創新有關獎勵和資助(補助)政策的,按照國家、省、市有關文件執行。

(三)縣審計局負責對政策執行和資金使用進行審計監督。

(四)本辦法由縣科技局、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五)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潁上縣科技創新獎勵辦法》(潁政辦〔2017〕3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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