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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轉讓所得是否可以與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疊加享受?

? ? ? ?導讀:隨著經濟和科技的發展,知識經濟時代已經到來,高新技術企業逐漸成為社會經濟發展的主要動力之一。近年來,我國的高新技術企業產業取得顯著的成效,高新技術企業得到長足發展.....

技術轉讓所得是否可以與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疊加享受?

       隨著經濟和科技的發展,知識經濟時代已經到來,高新技術企業逐漸成為社會經濟發展的主要動力之一。近年來,我國的高新技術企業產業取得顯著的成效,高新技術企業得到長足發展,已經成為我國經濟新的增長點。技術轉讓是促進科技成果持續產生,推動科技成果擴散、流動、共享、應用并實現經濟與社會價值的一種傳播。特別是專利技術對社會和企業的發展的作用得到了越來越廣泛的認可。隨著我國進入科技時代,人們對無形資產的作用日益重視。

       案例警示

       根據上市公司衛信康招股意向書披露該公司于2011年至2014年高新企業企業期間轉讓技術,并同時疊加高新技術優惠稅率和技術轉讓所得減免稅優惠。當地稅務局于2015年對該公司進行了處罰。具體信息如下:

       衛信康(603676.SZ)于2017年7月3日發布招股意向書附錄,披露子公司京衛信康往期的技術轉讓所得同時疊加了高新技術優惠稅率與技術轉讓所得減免稅優惠,于2015年申報補繳所得稅1409萬元、滯納金305萬元。“京衛信康在2011年至2014年期間,具有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其技術轉讓所得享受減免計算應稅所得,并減按15%的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企業所得稅,……2015年發現上述問題后,京衛信康向北京市昌平區國家稅務局補繳2011-2014年度稅款共計14,092,699.09元,并繳納滯納金3,051,890.54元”。

       通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日常經營過程中由于技術轉讓涉及的金額較大,因此納稅人在享受技術轉讓所得減免與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的同時,需要格外慎重,企業在享受的同時會存在哪些涉稅風險,我們通過本文進行分析。

       稅收優惠政策

       A、技術轉讓稅收優惠政策

       (一)技術轉讓的范圍

       包括居民企業轉讓專利技術、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其中:專利技術,是指法律授予獨占權的發明、實用新型和非簡單改變產品圖案的外觀設計。

       (二)技術轉讓的稅收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企業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規定,一個納稅年度內,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可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可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稅〔2020〕61號規定: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特定區域內注冊的居民企業,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2000萬元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從以上政策可以看出,國家對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特定區域內注冊的居民企業對不超過2000萬元所得免征所得稅,超出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他地區不超過500萬所得免征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技術轉讓所得稅收優惠的注意事項

       1)享受優惠的技術轉讓主體是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

       2)技術轉讓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范圍;

       3)技術轉讓應當簽訂技術轉讓合同。如果是中國境內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部門認定登記;如果是跨境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商務部門認定登記,涉及財政經費支持產生技術的轉讓,需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部門審批;

       4)享受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單獨計算技術轉讓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技術轉讓所得的,不得享受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優惠;

       5)居民企業從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之和達到100%的關聯方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不享受技術轉讓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B、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4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企業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期滿當年,在通過重新認定前,其企業所得稅暫按15%的稅率預繳,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按規定補繳相應期間的稅款。

       涉稅政策分析

       A、政策口徑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企業所得稅過渡期優惠政策執行口徑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7號)的規定,居民企業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規定可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所得,是指居民企業應就該部分所得單獨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企業所得稅過渡期優惠政策執行口徑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7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居民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同時又符合軟件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定期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的,該居民企業的所得稅適用稅率可以選擇適用高新技術企業的15%稅率,也可以選擇依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稅,但不能享受15%稅率的減半征稅。

       根據上述政策分析可知:

       1) 居民企業存在兩種不同稅收優惠稅率的同時,只能選擇其中一種優惠稅率享受;

       2) 企業在享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是按照法定稅率25%減半,而不能在15%的優惠稅率減半征稅。

       因此,技術轉讓所得超過500萬的部分可以享受25%稅率減半,不得疊加享受高新技術企業15%的稅收優惠。但是,通過我們與各地稅務局12366的咨詢,很多稅務局給出的答案是可以同時享受的,因此需要我們企業辦稅人員具有獨立思考的能力。

       B、報表填報口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部分表單及填報說明A107020所得減免優惠明細表(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減免征收企業所得稅第10列“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項目”的“小計”行:填報金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第11列“減免所得額”:填報享受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該項目按照稅收規定實際可以享受免征、減征的所得額,第10列×50%金額填報。此金額直接關聯到主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A100000)第二十行 所得減免(填寫A107020)欄次。

       由于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在A107040 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第二欄進行填報。此時技術轉讓所得減半的部分即享受減免又享受高新技術企業10%的優惠。此時需要通過第29欄項目(所得額按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疊加享受減免稅優惠)進行剔除,剔除金額=減半項目所得額×50%×(25%-10%),否則會導致重復享受。違背所得稅法及國稅函[2010]157號的規定。

       結論

       從上述政策和填報方式可以得出:

       1)技術轉讓減免不得與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疊加享受。同理,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集成電路生產項目、其他專項優惠等所得額應按法定稅率25%減半征收,也不得疊加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集成電路線生產企業、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等優惠稅率政策。

       2)由于申報表填報順序的第一步是減半征收和優惠稅率同時享受,第二步再對減半征收的部分享受的優惠稅率從A107040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中第 29欄進行調減。如果企業在填報過程中沒有深入了解納稅申報表的填報方式。必然會導致與上述案例重復享受稅收優惠的后果,為企業后續埋下無形的風險。

       3)技術轉讓減免是否所有的企業都可以享受到呢?通過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可知:

       情形一、納稅調整后所得≤0時,所得減免為0 。因為所得減免是針對有所得的企業才享有的優惠,如果企業當年度沒有所得,也就不存在所得減免。因此,技術轉讓的所得減免優惠也就無法享受。

       情形二、0<納稅調整后所得<所得減免額,納稅人只能按照納稅調整后所得抵減;所得減免額與納稅調后所得之間的差異無法享受。

       情形三、0<所得減免額<納稅調整后所得,技術轉讓的所得減免才能夠充分享受。

       通過上述分析可知,納稅人只有當年度納稅調整后所得大于0的企業,才能享受技術轉讓的所得減免。因此,需要納稅人在技術轉讓前做好轉讓時點的規劃,在技術轉讓之后需要注意風險的防控。否則,就會出現本文京衛信康被當地稅務局追補稅款并加收滯納金的情形。

       其次,財稅〔2020〕61號將免稅的所得額增加到現在標準的4倍,按照以往的經驗,中關村的優惠政策很有可能會逐步擴大到其他地區甚至全國。所以,未來我們企業在享受優惠的同時,一定要注意優惠政策征管的要求。既要充分享受優惠,又要避免重復享受優惠,嚴格控制好企業的涉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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