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江縣招商引資優惠政策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擴大招商引資成果,助推脫貧攻堅,提高對外開放水平,鼓勵和吸引縣內外投資商在我縣投資興業,促進縣域經濟又好又快、更好更快發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的若干意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貴州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若干意見》、《國務院關于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資若干措施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開發區改革和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中共貴州省委 貴州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高經濟發展質量和效益的意見》、《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支持我省企業上市發展八條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及相關政策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自發布之日起工商注冊、稅收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等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且承諾五年內不遷出本縣的新增社會資本投資企業。
第二章 產業扶貧政策
第三條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脫貧攻堅,對在本縣脫貧攻堅中有突出貢獻的社會資本投資企業,除享受本辦法相關支持外,可按“一企一策”確定優惠政策。
第四條 發揮國家和省產業基金杠桿作用,對申報獲得扶貧產業基金的社會資本投資項目,及時按照省里確立的比例和項目投放進度安排,推動財政出資如期到位。
第五條 社會資本投資的產業扶貧項目,連續兩年且每年帶動 100 戶貧困戶脫貧的,實行縣級領導掛幫,列為縣級重點項目, 綜合運用貸款貼息、參股、擔保、先建后補等方式支持企業發展。
第六條 社會資本投資社會公益服務和公共基礎設施、農業和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和國家安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貴州省“四型十五類”產業等領域項目,按照《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中共貴州省委 貴州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高經濟發展質量和效益的意見》和省、州有關政策給予支持。
第七條 凡在我縣利用信息網絡技術、互聯網技術、電子數據為主要手段依法進行經營活動的應用(服務)電子商務企業、協會、個體、中介機構等帶動我縣農特產品上行銷售的,按照《榕江縣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獎勵扶持辦法》有關政策給予支持。
第三章 產業鏈發展政策
第八條 為支持外來企業投資本縣規劃發展的重點產業鏈和培育產業鏈相關項目,鼓勵產業鏈內龍頭、骨干企業牽頭引進集群配套、強鏈補鏈項目,符合獎勵條件的按《貴州省招商引資獎勵辦法(試行)》向省、州申報給予牽頭引進企業獎勵。
第九條 發揮產業鏈龍頭企業示范帶動作用,鼓勵企業與本縣中小企業開展分工協作,推動產業鏈協同制造和協同創新。龍頭、骨干企業每增加 1 家本地配套企業(指與龍頭企業在我縣發生開票銷售收入 500 萬元及以上的企業),獎勵龍頭、骨干企業 5 萬元。
第十條 社會資本投資 5000 萬元以上旅游資源開發(景區景點建設、鄉村旅游開發、旅游商品開發等)、農旅融合、文旅融合、文體融合等產業項目,建成投產運營后按固定資產投資的5 給予一次性獎勵,固定資產以我縣評估認定數據為準。
第四章 集團式招商政策
第十一條 支持商(協)會組織與本縣合作開展中介有償招商,對在招商引資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商(協)會組織主要負責人,縣政府或園區管委會可聘為招商顧問、給予精神或物質獎勵。
第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圍繞本縣重點發展產業面向國內外 商(協)會、跨國集團、行業龍頭企業進行集團式招商。對商(協) 會成員企業抱團投資項目實行“一事一議”給予優惠,跨國集團、行業龍頭企業按本辦法第十四條中國 500 強企業和民營企業 500 強支持政策給予優惠。
第十三條 在本縣注冊并經認定為總部企業的,自 2018 年起,首次被評為世界 500 強,給予 1 億元獎勵;首次被評為中國500 強,給予 5000 萬元獎勵;首次被評為民營企業 500 強,給予 2000 萬元獎勵。上述獎勵自達到獎勵標準后一次性兌現。
第十四條 在本縣投資并經省認定為首次入黔 500 強企業, 投資除基礎設施建設、地產開發、能源開發外項目且固定資產投資 1 億元以上的,項目建成投產后,在享受其他優惠政策支持的基礎上,世界 500 強、中國 500 強、民營企業 500 強再分別給予1000 萬元、500 萬元、200 萬元獎勵,支持企業發展。上述獎勵自項目建成投產后一次性兌現。
第五章 財稅金融政策
第十五條 社會資本投資學校、幼兒園、養老院、醫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建設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占用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以及漁業水域灘涂等其他農用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稅;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依法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產品在《農業產品征收范圍注釋》內的其他農特產品在流通環節適用 11 增值稅稅率。
第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農業產業項目扶持,社會資本投資3000 萬元以上農業產業項目,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土地(指耕地)流轉財政獎補
(一)享受財政獎補政策的農業項目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流轉土地規模須在 600 畝以上;
2、流轉合同期限在 5 年以上;
3、土地流轉合同已在所轄鄉鎮人民政府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管理部門備案登記;
4、流轉收益按合同已經向出讓方兌現過一次以上;
5、在實施扶貧產業項目開發時,根據經營規模,按照實施面積每 20 畝幫扶一戶貧困戶脫貧的比例,帶動貧困戶年度脫貧。
(二)財政獎補標準:凡土地流轉面積在 600 畝(含 600 畝) 至 1000 畝(含 1000 畝)的,按 400 元/畝/年的標準給予獎補;
流轉面積在 1000 畝(不含 1000 畝)以上的,按 500 元/畝/年的標準給予獎補。連續獎補五年。
二、農業基礎設施獎補
1、按我縣農業產業規劃修建鋼架標準大棚達 4000 平方米以
上的,按 15 元/㎡一次性補貼;修建智能化連棟玻璃景觀溫室、生態餐飲溫室 1000 平方米以上的,按 300/㎡一次性補貼。
2、按我縣農業產業規劃及設計標準建設噴灌設施達 500 畝以上的,按 500 元/畝一次性補貼。
三、投資標準化畜禽養殖的企業,修建標準化圈舍 1000 平方米以上、飼養種畜 200 頭以上(種禽 1000 羽以上)或商品畜1000 頭以上(商品禽 10000 羽以上),每年帶動貧困戶 10 戶以上脫貧的,對其所修建標準化圈舍驗收達標后按其實際投資圈舍金額的 20 一次性給予補助。
四、固定資產投資在 3000 萬元以上的農業項目、高新技術項目和產業帶動大、經濟效益好、社會影響廣、市場前景好對脫貧攻堅有巨大貢獻的項目,實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議”的形式給予扶持。
第十七條 對投資項目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首次突破 1 億元的,按主營業務收入的 0.5 給予獎勵。
第十八條 對引進省級、國家級研發平臺在本縣落戶的企 業,引導支持民營企業建立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提高企業科技術創新能力,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一是對新認定的國家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在省、州給予補助的基礎上由縣級財政分別給予一次性 50 萬元的補助;獲得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在州給予補助的基礎上由縣級財政分別給予一次性 25 萬元的補助。二是對新認定的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技術創新戰略聯盟, 在省、州給予補助的基礎上由縣級財政分別給予一次性 10 萬元的補助;獲得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在州給予補助的基礎上由縣級財政再給予一次性 5 萬元的補助。三是新認定的省級科技中介機構,在省、州給予補助的基礎上再給予一次性 5 萬元的補助,升格為國家級科技中介機構的,在省、州給予
補助的基礎上再給予一次性 10 萬元的補助;新認定的省級知識產權服務輔導機構、專利機構,在省、州給予補助的基礎上再分別給予 2.5 萬元補助。四是對新認定的科技型小巨人企業、小巨人成長企業、科技型種子企業、大學生創業企業,在省級補助的基礎上,再按省補助標準的 25 給予一次性獎勵。五是對新認定的省級創新型領軍企業,在省級補助的基礎上,再給予一次性100 萬元補助。六是新認定為國家級、省級知識產權示范企業或優勢企業的,在省、州給予補助的基礎上再分別給予企業 5、2.5 萬元的補助。七是對落戶本縣的省外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在省補助的基礎上按省補助標準的10 予以補助。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在省補助的的基礎上,再一次性補助 5 萬元。
第十九條 對本縣服務業發展中的薄弱環節、關鍵領域、新興行業帶動性強的重點企業和項目,積極協調申報省級服務業引導資金。
第二十條 在本縣行政縣域內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并納入榕江縣統計的企業在主板和在境外資本市場成功上市的,除享受省、州優惠政策外,另給予 300 萬元補助;
在中小板、創業板成功上市的,給予 200 萬元補助;企業在新三板成功上市的,給予 75 萬元補助。
第二十一條 認真落實“3 個 15 萬元”、就業小額擔保貸款貼息政策,讓符合政策條件的小微企業獲利收益。
第二十二條 從 2018 年開始,對新引進的國家、省、州鼓勵類項目企業實行工業納稅獎勵。上年度實現稅收額(按實際入庫計算)達到 100 萬元以上、解決就業 100 人以上的企業,縣人民政府將以獎代補的形式,按稅收本級收入的 10 給予獎勵,連續獎勵不超過 5 年。
第二十三條 拓寬融資渠道,鼓勵企業做強做大,鼓勵政府支持的融資性擔保機構降低擔保費用,為企業融資性貸款提供擔保服務收取擔保費率在 2 以下的新增擔保發生額,由縣財政按擔保服務費的 50 補償擔保機構。
第二十四條 在國有企業資金池下加中小企業轉貸應急機制和轉貸應急資金管理平臺、進出口企業貨款資金管理平臺,幫助生產正常、市場前景好但暫時資金周轉困難的企業提供轉貸, 辦理續貸或展期,幫助進出口企業縮短結算周期。
第二十五條 支持中小微企業應收賬款、存貨、設備、知識產權質押、金融資產等動產融資。設立“貴工貸”資金池 500 萬元,啟動“貴工貸”融資業務,解決企業融資貴、融資難問題。
第六章 入駐工業園區政策
第二十六條 入駐工業園區項目,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符合園區發展規劃。產業導向、產業布局, 符合節能環保要求。
(二)入駐標準廠房的項目,實際投資必須達到 0.5 萬元 /㎡;獨立建廠的項目,實際投資不低于 100 萬元/畝;但對年平均帶動本地人口就業人數達 200 人以上的投資項目,另行商定。
(三)工業項目所需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不超過工業項目總用地面積的 7 ,所需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建筑面積不超過該項目總建筑面積 20 ;容積率、建筑系數、綠地率,按國土資源部《關于調整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實施政策的通知》(國土資發〔2009〕56 號)規定執行。單位 GDP 工業增加值綜合能耗按有關規定執行。
(四)企業依法辦理國土、規劃、環保、發改、建設等手續, 建設過程接受有關職能部門的管理和監督。依法經營、依法納稅, 不拖欠農民工工資,有良好的社會信譽度和責任感。
(五)服從園區等職能部門管理。
(六)項目建成投產后,產品外貿出口必須以工商、稅務關系在本縣注冊企業名義報關。
第二十七條 入駐園區標準廠房的工業項目,享有以下優惠政策
(一)供水、供電、道路、通訊設施建設安裝到道路規劃紅線處。
(二)達產后(從投產后第二年起)工業產值(營業收入) 不低于 1.5 萬元/㎡/年,稅收不低于 0.05 萬元/㎡/年,享有以下優惠政策。
1、裝修補貼: 普通廠房 200 元/㎡(倉庫除外)。
2、物流補貼: 根據項目生產實際產生的物流費用(以正式的貨物運輸發票為憑)總額的按 3 給予一次性補貼,每年一次。
(三)租金減免政策。為鼓勵企業發展,新入駐企業投產創稅后前 3 年享受免交租金,后 2 年按租金減半,5 年之后按照正常租金計算收取租金。
(四)達產后(從投產后第二年起)發展前景好、帶動性強
的企業,需技改和增加新設備的,優先支持申報貴州省工業和信息化發展專項扶持資金。
(五)企業享受的裝修補貼、物流補貼等總額不超過企業同期繳納稅金縣級留存部分的總額。
第二十八條 獨立建廠工業項目,享有以下優惠政策
(一)對投資不低于 5000 萬元,年產值不低于 2000 萬元的項目,提供工業用地,由國土資源部門依法按“招拍掛”方式出讓或租賃方式供地。
(二)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屬于本縣鼓勵類工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依據《關于發布實施< 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的若干意見》、《國務院關于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資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發展需要確定。
(三)達產后工業產值(營業收入) 不低于 100 萬元/畝/ 年,稅收不低于 5 萬元/畝/年,享有以下優惠政策。
1、生產廠房建設補貼 100 元/㎡。
2、物流補貼: 根據項目生產實際產生的物流費用(以正式的貨物運輸發票為憑)總額的按 3 給予一次性補貼,每季度一次。
(四)達產后發展前景好、帶動性強的企業,需技改和增加新設備的,將優先申報項目給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 對脫貧攻堅有突出貢獻的入駐園區項目,可享受一事一議。
第七章 土地管理和項目建設
第三十條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后,需于 10 日內與縣人民政府正式簽定《項目投資建設協議書》和《項目建設投產承諾書》, 明確項目各項準入指標、雙方權利和義務,列明投資內容、投資額度、投資方式、建設進度、建成時間、投產時間,以及其它約定事項。項目建成投產后,各項約定指標未達到要求,不得享受優惠政策,已獲得扶持資金全額退回。
第三十一條 項目必須按約定期限開工建設、建成投產。每宗用地的開發建設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兩年,超過兩年未開工建設的,土地應按原價退回。
第三十二條 投資強度、產出強度、繳納稅收達、用工人數達不到要求的,不得享受上述優惠政策。已兌現的優惠政策應退回。
第三十三條 入駐本縣項目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項目開工建設延遲的,企業應在開工建設期限屆滿前 1 個月內向園區管委會提出延期開工書面申請,經同意延期開工的,可順延計算開工日期,但順延時間不得超過 1 年。
第三十四條 實行按時開工建設、按時竣工投產、(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投資主體在簽訂《項目投資建設協議書》和《項目建設投產承諾書》時,必須向縣人民政府繳納履約保證金, 保證金在項目依約建成投產后退還(不計利息)。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嚴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其它相關政策法規處理。
(一)合同簽訂 2 年后仍未動工建設,或因投資方自身原因,項目建設停工 1 年以上,未再進行投資建設的;
(二)不按規劃和《榕江縣項目投資建設協議書》的要求建設,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性質和改變容積率的;
(三)不按環保要求進行建設,達不到環評標準,拒不改正的;
(四)不按有關安全規定進行建設,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拒不改正的;
(五)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以及抵押合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或出讓合同約定,拒不改正的;
(六)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第三十六條 實行差別化土地政策。農業項目生產設施、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用地直接用于或服務于農業生產,其性質屬于農用地的,按設施農用地有關要求辦理相關手續;工業項目用地按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的若干意見》規定,全縣范圍內工業用地出讓金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執行。工業項目用地在符合規劃、土地用途不改變的前提下增加容積率的,經核準不增收地價款。教育、醫療、社會福利設施等非盈利性公益事業用地,凡是符合國土資源部公布的《劃撥用地目錄》范圍的,可以按劃撥方式供地;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但符合《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范圍的, 可以按協議出讓方式供地。
第八章 人才引進和用工政策
第三十七條 對企業、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就業補助資金按其為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的2/3 給予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先繳后補” 的辦法,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 5 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 3 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時年齡為準)。
第三十八條 在縣內重點行業規模以上企業,建立高校畢業生見習基地,對到見習基地見習的高校畢業生,由就業補助資金給予見習補貼。見習對象為畢業 2 年內仍未就業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埔陨蠎鶎卯厴I生,見習時間為 3―12 個月,最長不超過一年,見習期間學生生活補助費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其中 60 由就業補助資金給予補貼,見習期間辦理人身意外傷害與住院醫療商業保險,保險費用從就業補助資金按 300 元/人的標準進行補貼,對見習單位(基地)留用見習期滿高校畢業生的給予每人 500 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三十九條 小微企業和民營經濟組織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獎勵。小微企業和民營經濟組織每吸納 1 名登記失業高校畢業生就業并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就業補助資金給予 800 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四十條 依托高等院校、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及社會培訓機構和技能培訓基地與民營企業開展校企合作,由主管部門和企業共同舉辦的培訓班,人員培訓合格并經錄用,按有關規定給予人員經費補貼。
第四十一條 招用殘疾人達職工總人數 1.5%以上的企業, 可免交殘疾人保障金,并可享受國家規定的有關稅費優惠政策。
第四十二條 深入實施人才興縣、人才強縣戰略,積極營造有利于人才引得進、用得上、留得住的社會環境,支持外來投資企業引進人才。人才引進按照省、市相關規定給予待遇和獎勵。
第九章 投資服務政策
第四十三條 凡在本縣投資企業均享受“一站受理、全程代辦、服務到底”保姆式代辦服務,但投資方須及時、真實提供代辦行政審批和公共服務事項需要的材料,若相應事項必須由投資方自身親自辦理的應由投資方自行辦理。
第四十四條 進一步簡化審批程序,投資者辦理與其投資有關的各項行政審批手續,受理機關一律實行“首問負責制”。投資項目資料齊全,屬縣內辦理的手續,實行“一口受理、并聯審批、限時辦結、進度可查詢”,確保在公開承諾辦結時限內辦理完畢。
第四十五條 投資者在戶籍、子女入托入學、職稱評聘等方面享有與本縣居民同等待遇。
第四十六條 投資項目納入省、州重點項目調度管理的,按照“一個項目、一名領導、一套班子”工作方式跟蹤推進服務。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成立榕江縣招商引資項目評估審查小組,對企業及項目的投資、產值、繳納國地稅、外貿出口、吸引利用外資、高新技術企業、自主知識產權等情況進行審核認定。對投資金額的認定,企業須提供原始稅務發票及其它原始憑證。
第四十八條 對產值的認定,主要以納稅情況為依據。對繳納國地稅情況的認定,以轄區內國地稅部門提供的企業納稅依據為準。對外資企業、高新技術企業、自主知識產權、吸引利用外資等情況的認定,須由投資人提供相關機構出據的有效原始憑 證、認定文件、或頒發的證照原件。
第四十九條 本優惠政策的兌現,由項目投資人向縣招商引資擴大開放領導小組辦公室申報,縣招商引資擴大開放領導小組辦公室交由縣招商引資項目評估審查小組評估后,報縣招商引資擴大開放領導小組審批兌現(兌現款項的時間及有關事項,在項目投資建設協議書中約定)。
第五十條 享受本優惠政策的企業,項目投產后生產經營期限不得低于五年。在五年內遷出的,優惠所得全額退還。
第五十一條 本優惠政策獎勵扶持標準低于上級有關政策的,或與上級有關政策不符的,或本優惠政策未涉及到的,按上級有關政策執行。本優惠政策出臺前已簽訂各類協議的項目,按協議約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若本縣出臺專項行業招商引資優惠措施,按照優惠條件“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可與本優惠政策配套使用。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此前縣內出臺的有關政策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本優惠政策未作明確或與國家、省、州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相沖突的,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由榕江縣招商引資擴大開放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