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邑縣企業科技研發財政補助實施方案
為落實省政府縣域經濟審計整改意見,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引導和推動企業加快研發平臺建設,調動企業科技研發的積極性,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結合夏邑縣工業經濟實際,根據《河南省企業研究開發財政補助實施方案(試行)》(豫財科〔2017〕166號)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提出的科技創新引領發展戰略,認真落實市委、市政府創新驅動發展要求,發揮財政對各類創新資源配置的導向作用,創新決策形式和組織模塊,促進企業真正成為技術創新和研發投入的主體,增強企業創新創業活躍度,打破創新發展的制約瓶頸,構建創新發展新體系,為實現夏邑工業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科技支撐。
(二)基本原則
1.問題導向。圍繞省政府縣域經濟審計提出的整改意見,盡快解決企業研發投入強度低、高新技術企業數量和省級以上研發平臺數量少等制約夏邑創新發展的問題。
2.轉變機制。轉變涉企科技資金支持機制,由“競爭性項目”和“評審管理”調整為“政策普惠”和“條件審核”,資金確定按標準補助,提速“放管服”改革。
3.權責一致。明確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支持企業科技研發屬于縣政府事權范圍,工信局和財政局是推動該項工作的責任主體,縣財政給予資金支持。
4.重點傾斜。一是向具有省級以上研發平臺且研發強度大(至少5%以上)的企業傾斜;二是向具有省級以上研發平臺的高新技術企業和國家級科技型中小企業傾斜;三是向承擔省市級科技重大專項或具有省級以上科技成果的企業傾斜;四是向河南省科技小巨人企業傾斜;五是向企業類省新型研發機構和獲得省級優秀研發平臺的企業傾斜;六是向優秀省級龍頭企業傾斜。
5.公開公示。制定申報條件和標準,明確政策引領方向,加強公開公示,規范資金使用管理。
(三)主要目標
通過政策驅動,加快建立企業研發投入長效機制,引導企業有計劃又持續地加大研發投入,切實提高夏邑創新發展水平。同時,健全企業研發費用統計體系,推動我縣企業研發投入強度、高新技術企業數量和省級以上研發平臺數量大幅提升。利用兩年時間,大中型企業省級以上研發平臺覆蓋率達到30%以上,規上企業研發投入強度平均達到3%以上,高新企業研發投入強度平均達到5%以上,產業集群區高新技術企業數量達到30家以上。
二、條件標準
縣財政預算安排專項資金,采取事后補助方式,對企業上年度研發費用核實后,按比例進行補助。對當年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省級以上研發平臺、省市級科技重大專項和省市級以上科技成果給予獎勵。
(一)企業申報條件
1.在夏邑縣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以下統稱企業)。
2.已先行投入自籌資金開展研究開發活動。
3.企業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中規定的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之內。
4.獲得省市補助或獎勵的企業。
5.符合省、市要求的其他相關條件。
(二)補助(獎勵)標準
1.研發平臺。當年認定的省級研發平臺一次性獎勵20萬元,當年認定的國家級研發平臺一次性獎勵30萬元。
2.高新企業。當年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一次性獎勵20萬元。
3.重大專項。當年認定的市級科技重大專項一次性獎勵20萬元,當年認定的省級科技重大專項一次性獎勵30萬元。
4.科技成果。按照省市獎勵標準給予獎勵。
5.研發經費。一是按照省財政補助標準給予補助;二是對符合申報條件的一般企業,最高補助100萬元;三是對國家級科技型中小企業、河南省科技小巨人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和企業類省新型研發機構,以及建有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等省級研發平臺的企業,最高補助200萬元;四是對建有國家級研發平臺或省級研發平臺考核為優秀的企業,以及企業類省重大新型研發機構,最高補助300萬元;五是對考核優秀的省級創新龍頭企業,最高補助400萬元。
(三)資金負擔
獎勵資金和研發補助資金由縣本級財政負擔。
三、組織實施
(一)職責分工
縣工信局負責企業研發財政補助申報的牽頭組織工作,擬定政策,操作指引,會同財政局編制補助資金年度安排計劃,協同財政局進行績效評價。
縣財政局負責補助資金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在《預算法》規定時限內及時安排資金,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縣稅務局會同縣工信局指導和幫助企業用好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負責企業申報數據與稅務部門備案數據一致性審核,負責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核查結果的共享使用等。
縣統計局負責配合縣工信局做好資料審核、研發費用統計等工作。
(二)備案管理
研發費用補助情況由縣財政局和工信局分別備案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聯席會議制度
聯席會議由工信、財政、稅務、統計等部門組成。聯席會議由工信局會同財政局負責召集,通報情況,及時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二)建立績效評價機制
縣工信局、財政局根據實際情況,可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補助資金安排情況、申請使用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或績效評價,并將結果作為以后年度安排資金的重要依據。
(三)建立責任追究機制
對發現企業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補助資金的,收回財政補助資金,計入企業不良信用擋案,企業在5個年度內不得申報財政補助項目,并按《稅收征管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427號)等相關法規追究有關單位及其相關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