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江口市支持實體經濟發展若干獎勵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全市經濟轉型跨越發展,創新驅動發展,打造新引擎,培育新動能,推動經濟增長與財政增收良性互動,激發創新發展活力,根據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列獎勵資金是指市政府每年安排用于對促進全市經濟發展作出貢獻的企業進行獎勵的資金。根據獎勵內容分別由市直相關部門會同市財政局對具體考核指標進行核實,原則上每年兌現獎勵一次。
第二章 獎勵范圍與標準
第三條 支持工業經濟發展獎勵
(一)鼓勵企業提質增效。市財政每年安排300萬元(原技改貼息資金),用于對技術改造中固定資產投資較大的企業進行一定的貼息(補貼),生產性設備投資不能低于500萬元,每個企業貼息(補貼)額度最高不超過50萬元(考評責任單位:市經信局、市財政局)。
(二)鼓勵工業企業做大做強。對當年營業收入首次跨入1億元、5億元、10億元、20億元、50億元的企業,分別給予1萬元、5萬元、10萬元、20萬元、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考評責任單位:市經信局、市財政局、市統計局、市國稅局)。
(三)培育中小企業成長工程進規獎。鼓勵并積極培育全市中小企業成長,對每個新進規企業分別獎勵2萬元、企業所在鎮(辦、處、區)獎勵1萬元(考評責任單位:市經信局、市統計局、市財政局)。
(四)鼓勵中小企業上市。對在主板、中小板、創業板上市和“新三板”上市的企業除上級規定的獎勵外,我市分別追加獎勵200萬元和100萬元;對在湖北省內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武漢股權托管中心)“股份公司板”和“科技板”掛牌且實現融資的企業,由市政府統一打包處理,實現企業掛牌 “零收費”(考評責任單位:市政府金融辦、市經信局、市發改局、市財政局、市科技局)。
(五)鼓勵企業進行科技研發。市財政每年安排200萬元(原科技經費)用于對科技研發效果突出企業進行補貼(考評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市財政局)。
(六)建設科技創新平臺。鼓勵工業企業和科研院所建立技術中心、工程研究(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對新認定為國家級、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工程研究(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的企業和科研院所,分別給予國家級10萬元、省級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企業建立院士專家工作站的,給予獎勵2萬元(考評責任單位:市發改局、市科技局、市財政局)。
(七)鼓勵企業爭創高新技術企業,研發生產高新產品。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產品,分別給予5萬元和1萬元(每個產品)的一次性獎勵。對獲得國家科技進步三等獎以上的企業科技創新成果一次性獎勵2萬元。對獲得省科技進步二等獎以上的企業科技創新成果一次性獎勵1萬元(考評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市財政局)。
(八)鼓勵科技成果轉化。對當年已簽訂技術合同,并按實際發生技術交易額20萬元以上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每個補助5萬元前期費用。一項成果(含同時實施的多項成果)只享受一個年度的補助(考評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市財政局)。
(九)鼓勵企業兼并重組。企業之間采取購并、聯合、控股等方式實施資產重組,且符合我市規劃和產業發展要求的,經審查批準,在辦理房產、土地等不動產權屬變更手續時,將繳納的印花稅、企業所得稅、契稅和土地增值稅按地方留成75%獎勵給納稅方;對符合產業發展方向的企業,在盤活債務危機的規模企業、市重點工業項目閑置資產和列入“雙?!北P活庫的企業(項目)過程中,所繳納的印花稅、企業所得稅、契稅和土地增值稅按市財政所得的100%獎勵給納稅方(考評責任單位:市經信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國資局)。
(十)鼓勵推進“兩化融合”建設。對列入省“兩化融合(信息化)”示范項目并通過驗收的企業,給予2萬元補助。企業通過信息化改造,獲得省“兩化融合(信息化)示范企業”稱號的單位,給予4萬元獎勵(考評責任單位:市經信局、市財政局)。
(十一)鼓勵企業和行業組織運用標準提升手段,掌握行業的技術話語權,增強企業競爭力。對主導(參與)行業、省、國家、國際技術標準制定的企業和單位,按照制定一項標準分別給予3萬元、5萬元、8萬元、10萬元的獎勵(考評責任單位:市質監局、市經信局、市財政局)。
(十二)積極推進清潔生產。對獲得國家級、省級清潔生產審核認證的企業分別給予3萬元和2萬元獎勵(考評責任單位:市環保局、市發改局、市經信局)。
(十三)鼓勵以商招商,全員招商。對本市企業或個人引進符合我市產業發展政策、投資額在億元以上的工業項目,經市招商引資項目論證委員會認定,按項目實際固定資產投資額的3‰給予引薦企業或個人獎勵(考評責任單位:市招商局、市發改局、市經信局、市財政局)。
(十四)對企業參加的由政府部門組織的省級、國家級及國外博覽會、展銷會分別給予3000元、5000元和1萬元補助。出口產品參加國外展銷會(每年不超過2次),由政府主導的,政府全額負擔相關費用;由企業主導的,政府按展會費的75%負擔相關費用(考評責任單位:市委農辦、市商務局、市經信局、市科技局、市財政局)。
(十五) 設立企業納稅突出貢獻獎(依據入庫稅收)。對市域內在納稅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企業法人代表等進行獎勵;對年度納稅額度過億元的企業集團公司法人代表等獎勵20萬元;對年度納稅額度過億元的企業法人代表等和集團公司區域主要負責人獎勵10萬元;對年度納稅額度在1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法人代表等獎勵6萬元;對年度納稅額度在500~1000萬元的企業法人代表等獎勵3萬元。對年度納稅額度首次突破1億元的企業法人代表等當年獎勵20萬元;對年度納稅額度首次突破5000萬元的企業法人代表等當年獎勵10萬元;對年度納稅額度首次突破1000萬元的企業法人代表等當年獎勵6萬元;對年度納稅額度首次突破500萬元的企業法人代表等當年獎勵4萬元;對年度納稅額度首次突破100萬元的企業法人代表等當年獎勵2萬元。對年度納稅額度達2億元以上的企業和5億元以上的企業集團公司,另行獎勵(考核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
第四條 扶持限額以上服務業、商貿企業發展獎勵
(一)對當年新納入國家級限額以上服務業企業和限額以上商貿企業,分別獎勵3000元。國家級限額以上服務業企業營業收入增幅每超全市平均增幅3個百分點的,另行追加獎勵1000元,獎勵額度最高不超過2萬元;國家級限額以上商貿企業營業收入增幅每超全市平均增幅3個百分點的,另行追加獎勵1000元,最高不超過2萬元(考評責任單位:市發改局、市商務局、市統計局、市財政局)。
(二)對年應稅商品銷售總額首次分別達到5億元以上的批發企業、1億元以上的零售企業、3000萬元以上的住宿餐飲企業,分別給予企業一次性獎勵1萬元(考評責任單位:市發改局、市商務局、市統計局、市財政局)。
(三)對納入限額以上統計的商貿企業,其統計報表的報送率、及時率、準確率和基礎性工作等方面經市商務局、市統計局認定合格的,每月給予獎勵100元(于每年年底集中兌現)(考評責任單位:市統計局、市商務局、市財政局)。
(四)每增加1戶國家級限額以上服務業企業和商貿企業,給予該企業所在地鎮(辦、處、區)2000元獎勵(考評責任單位:市統計局、市商務局、市財政局、市發改局、相關鎮<辦、處、區>)。
第五條 扶持文化旅游企業發展獎勵
(一)文化旅游企業投資達到招商引資合同要求后,年度內基礎設施建設每增加1000萬元投資,給予該企業10萬元獎勵(考評責任單位:市旅游外僑局、市招商局、市財政局、市統計局)。
(二)文化旅游企業營業收入首次突破500萬元的,給予該企業5萬元獎勵,營業收入首次突破1000萬元以上的,給予該企業10萬元獎勵;營業收入首次突破5000萬元以上的,另行獎勵(考評責任單位:市旅游外僑局、市財政局、市統計局)。
(三)鼓勵非政府機構承辦國家級賽事,助推旅游產業發展。每舉辦一次活動,經認定后,給予牽頭單位(企業或協會)10萬元補助(考評責任單位:市旅游外僑局、市財政局、市文體局)。
第六條 爭創商標品牌、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獎勵
(一)對新申報獲得“湖北名牌產品”榮譽稱號的企業一次性獎勵2萬元;對新申報獲得“長江質量獎”和“武當質量獎”的企業,除上級獎勵外,分別再一次性獎勵5萬元和3萬元;對新申報獲得“水都質量獎”的企業,一次性獎勵10萬元;對通過國家級、省級標準化試驗區驗收的單位,分別一次性獎勵3萬元和2萬元(考評責任單位:市質監局、市財政局)。
(二)對獲得“中國馳名商標”和“中華老字號”榮譽稱號的企業,每獲得一項榮譽稱號一次性給予20萬元獎勵;對獲得“湖北省著名商標”和“湖北老字號”榮譽稱號的企業,每獲得一項榮譽稱號一次性給予2萬元獎勵;對獲得“十堰市知名商標”榮譽稱號的企業,每獲得一項榮譽稱號一次性給予1萬元獎勵;對經核準注冊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每枚給予2萬元獎勵;對經核準注冊的農產品商標,每枚給予1000元獎勵(考評責任單位:市工商局、市商務局、市財政局)。
(三)對申報獲得“中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稱號的企業,一次性獎勵5萬元(考評責任單位:市質監局、市財政局)。
第七條 申報和實施專利獎勵
對取得發明專利技術的新產品或使用專利技術開發的新產品,并實現年銷售收入達2000萬元以上的企業,經有關部門認定后,一次性給予2萬元獎勵(考評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統計局、市國稅局)。
第八條 農業產業化發展獎勵
(一)對新申報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十堰市級龍頭企業,根據認定部門當年出具的文件和頒發的證書,分別一次性給予3萬元、2萬元和1萬元獎勵(考評責任單位:市委農辦、市農業局、市林業局、市財政局)。
(二)對當年獲得綠色產品(含有機產品)品牌認證的企業,一次性給予3萬元獎勵(考評責任單位:市委農辦、市質監局、市農業局、市水產局、市財政局)。
(三)對在農業部和省政府主辦的中國國際農交會和武漢國際農博會上獲得“農產品金獎”的企業,依據獲獎證書,分別一次性給予2萬元和1萬元獎勵(考評責任單位:市委農辦、市農業局、市財政局)。
第九條 外貿出口及引進外資獎勵
(一)出口創匯獎。對實現產品出口的企業,每出口1美元產品獎勵0.05元人民幣(考評責任單位:市商務局、市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丹江口市支行)。
(二)出口規模獎。對完成年度出口目標任務的企業,對其法定代表人予以獎勵。超額完成出口任務的,以50萬美元為基數,每增加50萬美元出口收入,獎勵1萬元人民幣。對年出口達500萬美元以上的企業,市政府將按照“一事一議、一企一策”的原則給予該企業更多、更大的優惠政策和獎勵(考評責任單位:市商務局、市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丹江口市支行)。
(三)鼓勵引進外資項目。經市招商引資項目論證委員會認定,按照引進項目實際固定資產投資額的5‰給予引薦單位或個人獎勵(考評責任單位:市商務局、市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丹江口市支行)。
第十條 金融服務獎勵
(一)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獎勵
1.貸款余額按當年銀行貸款余額的萬分之零點一給予獎勵。
2.貸款增加額按當年銀行新增加貸款的萬分之一給予獎勵;對政府重點建設項目1年以上期限貸款,在前款獎勵的基礎上,按貸款增加額的萬分之零點五給予獎勵。
3.貸款增長率按高于全市銀行業平均貸款增長率進行獎勵。達到全市平均貸款增長率的,獎勵0.2萬元。
4.新增存貸比指標按高于全市新增存貸比的平均水平進行獎勵,達到全市平均存貸比的,獎勵0.2萬元。
(二)對進駐金融機構的獎勵
對新進駐我市的銀行機構,每引進1家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考評責任單位:市政府金融辦、中國人民銀行丹江口市支行、市銀監辦、市財政局)。
第十一條 水都創業之星獎勵
對當年被評為“水都創業之星”的個人,給予每人1萬元獎勵(考評責任單位:市委人才辦、市人社局、市財政局)。
第三章 附則
第十二條 具體獎勵認定標準、范圍及認定程序,由市直相關部門會同市財政局另行制定。除技改貼息資金和科技創新資金外,其它獎勵由市直相關部門在次年1月底前會同市財政等部門對考核獎勵結果審核確認后,報市政府批準后予以兌現。
第十三條 對同類事項的獎勵執行最高獎勵標準,不重復獎勵。復評項目通過復評后,按原獎勵標準的50%予以獎勵。
第十四條 我市原已發布實施的有關獎勵文件規定事項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