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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丹江口市高新技術企業獎勵政策:丹江口市科技創新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 ? ?導讀:丹江口市科技創新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根據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強科技創新引領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和《湖北省關于大力推動新時代湖北高質量發展的決定》精神,為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加快推進我市科技創新能力建設,強化企業創新品牌、創新平臺、人才隊伍建設質量,提升企業科技創新綜合競爭力,實現工業經濟轉型升級,提升工業經濟增長后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科技創新發展資金是指預算安.....

十堰市丹江口市高新技術企業獎勵政策:丹江口市科技創新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丹江口市科技創新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根據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強科技創新引領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和《湖北省關于大力推動新時代湖北高質量發展的決定》精神,為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加快推進我市科技創新能力建設,強化企業創新品牌、創新平臺、人才隊伍建設質量,提升企業科技創新綜合競爭力,實現工業經濟轉型升級,提升工業經濟增長后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科技創新發展資金是指預算安排,助力推動實體經濟科技創新工作高質量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 ?科技創新發展資金由市科學技術和經濟信息化局(以下簡稱市科經局)、市財政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實施,并予監督。其中市財政局主要職責是會同市科經局完善資金管理辦法;編制專項資金預算、監督資金使用和財務管理;會同市科經局擬定年度資金安排方案;監督檢查資金的使用情況。市科經局主要職責是擬定年度資金支持方向;擬定資金的績效總目標,階段性目標和績效指標;組織年度項目申報、評審和論證,建立和完善年度項目庫,并進行動態管理;會同市財政局擬定資金安排計劃;組織對項目進行驗收,聯合市財政局監督檢查資金使用情況。

第二章資金支持范圍及方式

第四條 ?科技創新發展資金支持項目應當符合國家、省、十堰市及本市產業轉型升級發展的政策導向,項目實施單位必須是在丹江口市域內注冊的企事業單位、專業合作社等。

第五條 ?科技創新發展資金支持方式包括創新研究項目、創新后補助2種方式。

第六條 ?創新研究項目資金使用范圍。主要用于科技項目在研究開發與成果應用推廣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

第七條 ?支持額度標準。

(一)創新研究項目類。創新研究項目按領域分為農業類、工業類和社會發展類三大類。單個研究項目分為重大項目、重點項目、一般項目,其中重大項目支持額度為40-50萬;重點項目支持額度為30-40萬;一般項目支持額度為10-20萬。

(二)創新后補助類。

1、創新創業平臺后補助:對企業建成國家級創新平臺的,經認定后,一次性補助100萬元;對建成省級產業技術研究院、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省級校企共建研發中心等省級創新平臺的,經認定后,一次性給予50萬元補助;對建成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經認定后一次性分別補助70萬元、50萬元;對建成國家級、省級眾創空間,經認定后,一次性分別補助50萬元、30萬元;對建成國家級、省級星創天地,經認定后一次性分別補助30萬元、20萬元;對建成十堰市級校企共建研發中心、十堰市級眾創空間、孵化器、十堰市級星創天地,經認定后給予10萬元補助。

2、科技成果轉化后補助:對企業成功購買引進轉化技術和科技成果的,且技術交易額大于10萬元的,經認定后,給予該成果技術交易額50%、最高20萬元的補貼。

3、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后補助:對首次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的補助20萬元,對再次通過認定的補助15萬元。

4、科技成果登記后補助:對企業完成省級科技成果登記,并取得科技成果證書的,每件成果補助10萬元。

5、科技獎勵后補助:對企事業單位獲得國家級、省級科學技術獎勵的,在國家、省級獎勵資金的基礎上再給予100%的補助資金。

6、自主發明專利技術轉化應用后補助:對企業轉化應用自主發明專利技術,形成產品和銷售收入的,從發明專利授權公告日期開始,一年內形成銷售收入500萬以上的,按照銷售收入的5%予以補貼,最高不超過50萬元。

7、上級科技項目配套后補助:對承擔十堰市級以上科技項目的,按照上級科技部門支持的額度給予50%的配套補助,最高不超過20萬元。

8、車型公告目錄后補助:鼓勵支持企業開發新車型,從2020年起,對企業新開發的專用車、新能源車進入車輛生產公告目錄的,經核實后給予8萬元/款的補貼。

9、其他后補助:技術合同交易登記、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創新創業領軍人才、創新創業戰略團隊、研發費后補助、研發測試補貼、校企合作等方面結合工作實際,給予2-10萬元不等的補助。

第八條??同一家單位原則上申報的創新研究項目類別不超過2類,同一家單位不得連續2年獲得創新研究項目資金支持,項目未驗收的不得再次申報;后補助類項目以第三方出具的有效認定文件或證書等為依據,在當年度內暫未獲得上級有效認定文件或證書的,留轉至下一年度獲得相應文件或證書等依據后再進行補貼。

第九條 ?因安全生產、稅收、誠信、環保等問題被納入黑名單的單位,以及不按照要求開展科技數據和工業數據填報的單位不納入支持補助范圍。

第三章項目申報及管理

第十條 ?市科經局按照全市產業發展要求,確定年度專項資金各領域支持重點,發布各領域年度申報通知或指南,組織項目申報等相關工作,項目申報標準向社會公開,接受監督。

第十一條 ?全市各企事業單位根據年度項目指南,按要求提交申報資料。丹江口經濟開發區、各鎮(辦、處、區)按照“公平公正、公開透明”原則,對轄區內企業申報項目進行推薦、上報,并對項目及申報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

第十二條 ?市科經局、市財政局按照所申報項目的學科領域,從所建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同行技術專家、經濟專家若干名,組成專家組,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

第十三條 ?根據專家評審意見,擬定項目立項方案,在市科經局與市財政局會商后,對項目安排方案予以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報市政府審定。

第十四條 ?經市政府審定后,市科經局、市財政局聯合下文,對項目立項,并按照要求及時撥付資金。

第十五條 ?市科經局按照《預算法》等有關規定,原則上當年提出下一年度資金安排計劃,市財政局列入下一年度財政預算,并按規定時間下達資金。

第十六條 ?市科經局、市財政局對科技創新發展資金使用情況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工作,加強對資金的運用和管理,市財政局依據評價結果,調整下一年度資金預算安排。

第十七條 ?用于組織和管理科技創新發展資金項目產生的項目管理費包含在資金預算內,項目管理費納入資金預算,并按規定實行預決算管理。

第四章資金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市科經局、市財政局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和項目的執行情況實施監督,項目單位收到專項資金后應按照現行財務會計制度進行賬務處理。

第十九條 ?對編報虛假項目申報資料,套取科技創新發展資金的,市科經局、市財政局將依法依規追回項目資金,并納入項目申報黑名單,科技創新發展資金不再予以支持。對擠占、截留、挪用科技創新發展資金和未按照科技創新發展資金支出范圍使用的單位,一經查實,3年內不再予以支持。對不按要求開展項目驗收的單位,5年內不再予以支持。

第二十條 ?市科經局、市財政局應加強專項資金的申請、審核、撥付的組織、協調和管理工作。對在組織項目申報、資金下達、檢查考核等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或使用專項資金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將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管理辦法發布后,與《丹江口市支持實體經濟發展若干獎勵辦法(試行)》(丹政發〔2017〕1號)文件關于科技創新相關內容支持政策相銜接,本管理辦法獎勵后,符合《丹江口市支持實體經濟發展若干獎勵辦法(試行)》獎勵內容不再獎勵。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市科經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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