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化縣鼓勵投資創業若干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擴大開放,吸引更多投資者來我縣投資興業,推動新化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產業政策,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新化縣為庫區移民縣、比照西部開發政策縣、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國家全域旅游示范區,享有國家相應的扶持政策。除國家政策、法律法規明令禁止和限制的領域外,其他領域對投資者全面放開。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投資者是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在我縣行政區域內進行投資并注冊的企業法人。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四條?在我縣依法注冊為企業法人,并達到以下條件,適用本規定。
(一)新化高新區項目(以下簡稱高新區項目)
1.自建廠房的產業項目:符合園區產業規劃,總投資在5000萬元以上(含),固定資產投資3000萬元以上,投資強度200萬元/畝以上,年上繳稅金13萬元/畝以上。
2.租賃縣高新區公建標準化廠房項目:總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含),且按租賃廠房面積計算、固定資產投資強度在0.25萬元/平方米以上,投產后第一年稅收達到200元/平方米以上,第二年稅收達到300元/平方米以上,第三年開始,稅收達到400元/平方米以上。
(二)非高新區項目(包括洋溪文印小鎮):固定資產投資500萬元以上。
第五條?以下項目不適用本規定:1.純房地產開發項目;2.不加工的礦產資源開采項目;3.國家限制類項目。
第六條?以下項目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確定優惠辦法。
1.世界500強企業、中國500強企業、民營500強企業、國家級龍頭企業、央企省企、重大戰略投資項目或產業成集群進入我縣的項目。
2.經新化縣發展開放型經濟領導小組研究認為可以采取“一事一議”的項目。
第三章 獎勵辦法
第七條?在新化高新區自建廠房的產業項目,由縣級財政從縣級稅收實得部分中安排專項資金對該項目投資給予補貼:
1.獎勵條件:項目投產后連續3年實際產生并實繳的增值稅、所得稅(以下簡稱“兩稅”)年平均達300萬元以上,且符合年畝“兩稅”達到13萬元以上的。
2.獎勵額度:根據項目企業實繳的“兩稅”(投產后連續3年內的年平均實際繳納“兩稅”),按項目的供地面積分段計算一次性獎勵額度:即年平均“兩稅”達到13萬元(含)-18萬元/畝的,按2萬元/畝標準獎勵;年平均“兩稅”達到18萬元(含)-23萬元/畝的,按6萬元/畝標準獎勵;年平均“兩稅”達到23萬元(含)-28萬元/畝的,按10萬元/畝標準獎勵;年平均“兩稅”達到28萬元/畝或以上的,按15萬元/畝標準獎勵。
第八條?對于符合入園條件、完成稅收考核指標、租賃新化高新區公建標準化廠房經營的企業,由縣級財政從縣級稅收實得部分中安排專項資金支持,其入駐后前3年租金100%給予補貼,第4年和第5年的租金按標準的50%給予補貼。
第九條?非高新區項目可根據項目性質、投資情況、落戶地的實際情況,采取“一事一議”進行獎勵。
第十條?報規報建支持。產業項目廠房、辦公用房報建手續相關收費按照新化縣重點建設項目優惠政策執行。
第十一條?強化人才支持。完善產業人才貢獻獎勵,對我縣年繳稅500萬元以上的重點產業企業,其人才個人薪酬所得稅10萬元以上的,按縣級實得部分的50%獎勵到個人。全面提升新化縣人才政策,加大重點產業項目高層次人才引進力度。相關優惠政策可參照《婁底市關于打造全省人才副中心城市的若干措施》(婁發〔2022〕7號)實施。
第十二條?鼓勵企業創新驅動。鼓勵企業與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實現產學研對接合作,構建產業技術創新聯盟,推動科技創新。對新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對獲批國家級、省級研發平臺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60萬元、30萬元;對獲批國家級、省級、市級專精新特小巨人企業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60萬元、30萬元、10萬元。
第十三條?創建文旅(上市)小鎮的獎勵。
1.獎勵對象:按《中國證監會關于發揮資本市場作用服務國家脫貧攻堅戰略的意見》(證監會公告〔2016〕19號)等相關政策,入駐到文旅(上市)小鎮、符合全域旅游產業鏈的企業,包括旅游、文化、體育、教育、醫療、食品、農業、林業、水利、環保、新能源、新材料、康養、互聯網、信息技術、金融、旅游地產、旅游工程建設、先進制造業等已上市或擬上市企業,基金公司、證券公司、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類金融機構和企業服務機構(產業孵化器、咨詢設計、檢驗檢測中心、開放實驗室、專利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評估事務所)。
2.新設高新技術企業,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規定的,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入駐企業租賃統一安置的臨時辦公、營業用場地或賓館,補貼一半租金;對入駐的企業,租賃統一安置的辦公、營業用建筑物的裝修費用在10萬元以內的,一次性補貼一半費用;孵化器企業的獎勵按國家規定執行。
3.上市扶持政策:IPO綠色通道、并購重組綠色通道、發債綠色通道、上市獎勵。
4.由縣級財政從縣級稅收實得部分中安排專項資金對該項目投資給予補貼,補貼標準為企業所繳納稅金縣級實得部分的40%。
5.文旅小鎮入駐企業,在新化繳納社保及五險一金的高管及骨干員工年繳納個人所得稅10萬元以上的,按個人所得稅縣級實得部分的60%獎勵給個人,以補貼形式每年獎勵一次。
第十四條?支持企業上市融資。相關優惠政策按照《新化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快推進企業上市的若干意見》(新政辦發〔2021〕2號)文件執行。
第十五條?總部企業獎勵。鼓勵引進總部企業落戶新化。凡投資者在新化注冊公司或總部遷入新化(其主營業務可在新化縣外),依法將所創稅金繳納在我縣(年繳稅額500萬元以上)的企業,可認定為總部企業。由縣級財政從縣級稅收實得部分中安排專項資金對該項目投資給予補貼,補貼標準為縣級實得部分的50%。
第十六條?加大對地方經濟貢獻獎勵。省級園區稅收13萬元/畝以上,且年納稅額在300萬元及以上的新引進工業企業(項目),從納稅之日起,前3年按縣級財政稅收實得部分的100%、第4年和第5年,按縣級財政稅收實得部分的50%給予資金扶持,用于支持項目建設;年納稅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新引進物流企業,按項目實施進度從納稅之日起5年內,按縣級財政稅收實得部分的50%給予資金扶持,用于支持項目建設。
第十七條?支持落地企業做大做強。支持企業增資擴產,已落地企業(含本地企業)追加投資、轉型升級、做大做強,對年度新增設備實際投資1000萬元及以上的,按設備實際投資額的1%給予獎勵,由縣財政從縣開放型經濟發展專項資金中按照兌現時間最短的原則實施,單個企業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十八條?支持引進外資外貿企業。對直接投資達到500萬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資項目,由縣財政從縣開放型經濟發展專項資金中按實際到位資金(以外匯管理局統計數據為準)1%的比例給予獎勵。對超過3000萬美元以上的外資項目,按“一事一議”給予支持。對新引進年進出口實績1000萬美元及以上的外貿實體企業,由縣財政從縣開放型經濟發展專項資金中一次性獎勵100萬元,進出口實績每增加1000萬美元,獎勵相應增加20萬元,最高獎勵不超過200萬元。
第四章 ?投資服務
第十九條?招商引資項目報批報建等各項手續辦理實行全程代理制度。凡屬縣本級政府權限內的審批手續,在資料齊全的前提下,實行“聯審聯批”。需報上級相關部門審批的,由主管部門指導企業備齊相關資料,并派專人協助辦理。
第二十條?實行縣級領導聯系重點項目(企業)制度。固定資產投資額度達50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明確掛點縣級領導,組建專門工作班子,實行全方位服務。
第二十一條?縣優化辦設立投訴中心,對企業舉報的“三強”(強裝、強卸、強攬工程)及“三亂”(亂檢查、亂罰款、亂攤派)行為,立即制止與打擊,在10個工作日內查實處理到位并給予明確答復。對年納稅達300萬元以上的招商引資企業(項目),確定為“外來投資重點企業”,實行掛牌保護。
第二十二條?縣外投資者及其直系親屬和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可根據需要免費辦理我縣城鎮居民戶口,其子女入托、入學、參軍、就業可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并由縣開放辦協調協助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三條?對我縣經濟發展做出較大貢獻的投資者,根據實際情況授予榮譽稱號并給予適當獎勵。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二十四條?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可以疊加享受省、市政策;針對本規定某項同樣的具體扶持政策或獎勵,企業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則享受,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獎勵兌現。設立開放型經濟發展專項資金,列入財政預算,用于獎勵扶持。
所有項目的獎勵扶持由新化縣發展開放型經濟領導小組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單位聯審確認后,按合同約定兌現。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我縣此前相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由新化縣發展開放型經濟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