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縣促進產業發展政策(試行)
第一章 工業集群化發展十條政策
第一條 獎勵投資達效
(一) 高新區新引進工業企業,在合同期內竣工投產,且達到規定的固定資產投資強度,實際固定資產投資額 (不含土地款,下同)達到 5000 萬元 (含) —1 億元、1 億元 (含) —2 億元、2 億元及以上的,分別按固定資產投資額的 2.5%、3%、4%給予獎勵。
(二) 新引進生產性服務業企業,在合同期內竣工投產,且達到規定的固定資產投資強度,實際固定資產投資額達到 5000 萬元及以上的,投產運營當年按固定資產投資額的 3%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二條 實行產業扶持
(一) 設立高新區產業發展扶持資金,扶持高新區企業發展。
1.對固定資產投資額 3000 萬元及以上、投資強度達到 130 萬元 / 畝、項目建設竣工投產 2 年后實繳稅收達到 7 萬元 / 畝 / 年以上 (化工區項目達到 10 萬元 / 畝 / 年以上) 的新建或擴產技改用地工業項目,根據固定資產投資額以產業扶持資金形式予以扶持 (額度見下表)。
2.該產業發展扶持資金按項目建設進度分期撥付,即項目動工(完成正負零) 撥付 40%、主體工程竣工驗收且固定資產投資額完成70%以上撥付 60%。投產 2 年后按實際固定資產投資額及實繳稅收進行結算。
3.該產業發展扶持資金實行有償使用,企業在項目建設竣工投產后前四年分別按產業發展扶持資金總額的 15%、25%、30%、30%的比例還款,不計利息。逾期未還的按年利率 12%計息。
(二) 在高新區新引進工業項目投產后 5 年內,如企業年稅收強度≥7 萬元 / 畝 (化工區企業≥10 萬元 / 畝,下同),且稅收增幅達到10%的,則將從產業發展扶持資金中安排相當于企業所上繳稅收的縣級地方留成部分獎勵給企業。具體獎勵實施辦法如下∶
1.該項獎勵和投資達效獎勵累計獎勵金額上限為企業所交的項目土地摘牌價款總額。
2.在獎勵時限內 (即項目正式投產后 5 年內),由高新區按年與企業進行核算。
(1) 當年企業稅收強度≥7 萬元 / 畝且稅收增幅達到 10%的,將從產業發展扶持資金中安排相當于當年企業所上繳稅收的縣級地方留成部分獎勵給企業。
(2) 當年企業稅收強度 <7 萬元 / 畝或稅收增幅未達到 10%的,則當年暫不予獎勵。
(3) 當獎勵時限到達時,對企業納稅金額進行匯總測算,如企業5 年內的年均稅收強度≥7 萬元 / 畝且曾有部分年度稅收強度 <7 萬元 /畝,同時企業年稅收增幅達到 10%的,則將從產業發展扶持資金中安排相當于企業未獎勵年度的所上繳稅收縣級地方留成部分一次性獎勵給企業。
(三) 新落戶鄉鎮 (街道) 的工業企業投產后 5 年內,年稅收強度達到 7 萬元 / 畝的,獎勵參照高新區政策執行,由鄉鎮 (街道) 在縣鄉財政體制結算中給予獎勵。
第三條 降低生產成本
(一) 降低企業用地成本。設立高新區土地儲備專戶,加快土地征拆騰平,實現“土地等項目”,節約企業用地時間成本。對購地自建的入園企業,可根據企業意愿,推行工業用地“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的供應方式及“彈性土地出讓年限”的供地政策。企業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通過廠房加層、廠區改造、內部用地整理等途徑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和基礎設施配套費。新建工業項目用地容積率 >1.5 時,容積率以 1.5 為標準,每提高 0.1,按項目用地 5000 元 / 畝予以獎勵。
(二) 降低企業用電成本。積極推進網嶺循環經濟園增量配電業務試點,推進高新區用電大戶企業納入“電力直接交易”,切實降低企業用電成本。對同時滿足當年納稅強度達到 20 萬元 / 畝,稅收增幅在10%以上,年用電量 500 萬度以上的購地自建企業補貼 0.05 元 / 度,當年度最高補貼不超過 50 萬元。對同時滿足當年納稅強度達到 600 元/ 平方米,稅收增幅在 10%以上,年用電量 300 萬度以上的租賃標廠企業補貼 0.05 元 / 度,當年度最高補貼不超過 30 萬元。
(三) 降低企業用氣成本。加快高新區集中供熱和天然氣直輸管道建設,切實降低高新區企業用氣成本。
(四) 用工支持。鼓勵企業開展崗位技能培訓,在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后,給予企業或職工個人一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入園企業按規定及時登記參保,且參保率和繳費率在 90%以上,用工規模在2000 人及以上的新開辦新參保企業,經審批同意第一年養老保險單位繳費費率按 12%執行,從第二年起每年提高 1%,逐步過渡到規定的統一繳費費率;用工規模在 500 以上 2000 人以下的新開辦新參保的企業,經審批同意第一年養老保險單位繳費費率按 14%執行,從第二年起每年提高 1%,逐步過渡到規定的統一繳費費率;規模在 500 人以下新開辦新參保的企業,可以高新區或基地為單位統一申請實施養老保
險繳費費率,經審批同意第一年養老保險單位繳費費率按 14%執行,
從第二年起每年提高 1%,逐步過渡到規定的統一繳費費率。規模民營企業依法維護勞動者權益,實施穩定就業措施,保持勞動關系和諧穩定,主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考核年度內企業誠信等級評定在 A類以上的,對社會貢獻較大、用工管理規范,按該企業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總額 5%進行獎勵,獎金最高不超過 10 萬元。該條款對縣內規模民企同樣適用。
(五) 展會補貼。在境外 (含港澳臺) 參加展會的企業,給予其展位費 40%的補貼;在境內參加展會的企業,給予其每個展位 3000元的補貼。單個企業年度內展會補貼總額不超過 2 萬元。對企業在高新區新建展示廳,展廳面積 50 平方米以上、項目投資總額 30 萬元及以上 (不含土建成本) 的,經驗收后給予展廳投資額 10%的補貼,單個企業展廳補貼總額不超過 5 萬元。
(六) 鼓勵擴大出口。加大對外向型經濟發展的支持力度,企業具備出口資質,實現出口業務破零,且出口額達到 10 萬美元的,當年補貼 2 萬元;出口業務總額年度超過 20 萬 (含) 美元,并在全縣排名前三的,分別補貼 5 萬元、3 萬元、2 萬元。
(七) 支持物流平臺建設。物流企業被省級以上權威部門認定為3A 級、4A 級、5A 級的,當年分別補貼 5 萬元、8 萬元、10 萬元。
(八) 支持電商發展??h內注冊和納稅的電商企業 (不包括國有和國有控股公司) 或個人,并在縣商務部門備案的,年銷售額達到300 萬元及以上的扶持 3—5 家,當年每家獎勵 3 萬元;被省商務廳認定為電商企業的,當年獎勵 1 萬元;設立直營體驗店的,按 1 萬元 /個的標準給予獎勵。
第四條 推進標廠孵化
(一) 鼓勵用地需求在 20 畝以下的企業進駐標廠。簽訂入駐投資協議后第 1 個月免租。在入駐標廠 2 年內,企業年度實繳稅收達到 80元 / 平方米標準的,按企業繳納廠房租金的全額獎勵;企業年度實繳稅收達到 300 元 / 平方米標準的,按所上繳稅收縣級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在產業發展扶持資金中予以等額獎勵,不重復享受租金獎勵。入駐標廠 3—5 年,企業年度實繳稅收達到 80 元 / 平方米標準的,按所上繳稅收縣級地方留成部分的 30%在產業發展扶持資金中予以等額獎勵;企業年度實繳稅收達到 105 元 / 平方米標準的,按所上繳稅收縣級地方留成部分的 40%在產業發展扶持資金中予以等額獎勵;企業年度實繳稅收達到 150 元 / 平方米標準的,按所上繳稅收縣級地方留成部分的 50%在產業發展扶持資金中予以等額獎勵。
(二) 優先投資。同等條件下,入駐標廠滿 1 年且達到規定稅收投資強度的企業可優先購買所租賃廠房,入駐標廠后 5 年內申請購買的價款確定依據為高新區同期掛牌的工業用地價格和廠房實際建設成本。入駐標廠滿 1 年且符合“入園條件”的企業可優先在高新區購地建廠。
(三) 對有標廠定制需求的企業,可由高新區平臺公司與企業進行代建、合建、租賃等多種方式的合作,以減輕企業建設成本壓力。
第五條 發展總部經濟
(一) 對在高新區范圍內設立機構、年實繳稅收在 30 萬元以上的縣外企業需租賃辦公場所的,由高新區提供 (限 150 平方米以內) 租金補貼,補貼標準 4 元 / 月 / 平方米。
(二) 對新引進落戶高新區的縣外企業總部或分支機構進行獎勵;年實繳稅收 30 萬元及以上的,按稅收地方留成部分的 40%在產業發展扶持資金中予以等額獎勵;年實繳稅收 100 萬元及以上的,按稅收地方留成部分的 50%在產業發展扶持資金中予以等額獎勵;年實繳稅收500 萬元及以上的,按稅收地方留成部分的 60%在產業發展扶持資金中予以等額獎勵;年實繳稅收 1000 萬元及以上的,按稅收地方留成部分的 70%在產業發展扶持資金中予以等額獎勵;年實繳稅收 1 億元及
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議”制定獎勵政策。
第六條 支持企業上市
(一) 對高新區在滬深交易所上市或港股、境外主板上市的企業,當年獎勵 500 萬元。對高新區在全國股轉系統 (新三板) 或湖南股權交易所股改板掛牌的企業,當年分別獎勵 100 萬元、20 萬元。
(二) 對總部注冊地遷入高新區并完成工商登記、納稅登記關系變更的上市公司,當年獎勵 500 萬元,并享受攸縣招商引資優惠政策。
(三) 對因上市成功、兼并重組、拋售限售股后,企業高管當年繳納個人所得稅 300 萬元 (含) —1000 萬元的,其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 50%等額獎勵給個人;1000 萬元 (含) —2000 萬元的,其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 60%等額獎勵給個人;2000 萬元 (含) —5000 萬元的,其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 80%等額獎勵給個人;5000萬元及以上的,其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 90%等額獎勵給個人。
第七條 強化稅收貢獻獎勵
(一) 工業企業、農產品加工企業、服務業企業 (含金融保險企業) 年度繳納稅收總額 500 萬元及以上,且總額同比未下降的,按實際繳納稅收 1%標準獎勵。
(二) 房地產企業年度繳納稅收總額 2000 萬元及以上,且總額同比未下降的,按實際繳納稅收 0.5%標準獎勵。
(三) 國有或國有控股公司 (除金融保險企業外),稅收貢獻獎勵參照房地產企業標準執行。
第八條 鼓勵提質增效
(一) 對年納稅額達到 200 萬元及以上的企業購置數字化、智能化生產裝備總價值達到 200 萬元及以上或單臺設備達到 100 萬元及以上的,一次性給予設備總價值 (不含稅) 15%的補貼,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企業當年新增稅收地方留成部分的 15%。
(二) 突出以商招商和強鏈補鏈。凡引進新型建材、電子信息、裝備制造及相關產業鏈上下游,固定資產投資額在 5000 萬元及以上的購地自建項目和固定資產投資額在 1000 萬元及以上的租賃標廠項目,且與高新區已落戶企業上下游產業配套年交易額超過 100 萬元的,對以商招商的中介企業引進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 1000 萬元 (含) —5000萬元的獎勵 5 萬元,引進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 5000 萬元 (含) —1 億元的獎勵 10 萬元,引進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 1 億元 (含) —5 億元的獎勵 20 萬元,引進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 5 億元及以上的獎勵 40 萬元 (不重復享受招商中介人獎勵)。強鏈補鏈新企業落地后,除享受招商引資優惠政策外,購地自建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額達到 5000 萬元(含) 的,獎勵新落戶企業 10 萬元;購地自建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額達到 1 億元 (含) 的,獎勵新落戶企業 20 萬元;租賃標廠企業設備投資達到 1000 萬元 (含) 的,獎勵新落戶企業 10 萬元。
(三) 獎勵招商中介人。凡引進投資者在我縣新辦農業、工業、現代服務業產業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達到 5000 萬元及以上的,企業投產運營后,分檔次給予引進中介人一次性獎勵。5000 萬元 (含) —1億元獎勵中介人 10 萬元;1 億元 (含) —5 億元獎勵中介人 20 萬元;5 億元及以上獎勵中介人 40 萬元。
(四) 支持煤礦企業技改擴能。煤礦企業技改擴能,年產能達到15 萬噸及以上,且實現正規化開采,規范化管理的,獎勵 30 萬元。
第九條 優化投資環境
(一) 對法律法規規定和省、市可以下放縣本級的投資項目審批權限和經濟社會管理權限,依法賦予高新區管委會相關權限。建立招商項目入園部門聯審評審機制,規范項目準入程序,凡通過入園評審會的項目,一律進入“綠色通道”加快審批辦理流程,在企業提供必要的資料后,實行“全程代辦,限時辦結”。
(二) 高新區內新建工業企業及企業擴產技改項目,行政事業性收費按本級財政留成部分的 100%補貼給企業,服務性收費按現有優惠政策執行。
(三) 建立完善招商引資容錯免責機制,按照 " 三個區分開來 "精神,區別對待依法依規為企業辦事情與謀取私利行為、官商之間正常往來與利益輸送行為、無意過失與失職瀆職行為。對在招商引資、項目建設過程中出于公心、沒有為個人或他人謀取私利,因法律法規未明令禁止、政策界限不明確等情形而出現工作失誤或過失的,應堅持寬嚴相濟原則,給予容錯免責。
(四) 強化金融扶持。1.對符合“助保貸”條件入圍“企業池”的企業提供“助保貸”支持。2.對地面工業企業技改項目實行貸款貼息扶持,項目貸款金額不低于 1000 萬元,貼息總額為企業技改項目總投資額度內實際發生貸款利息總額的 50%,貸款利率按照實際發生的利率計算;項目的貸款貼息額度年度最高不超過 30 萬元;貸款貼息年限最多為 2 年。3.銀行新增貸款獎勵。年末存貸比超過 50%,或新增規模的存貸比超過 75%的,按新增實體企業法人貸款與個人經營性貸款總量的 0.5‰給予獎勵。年末存貸比低于 50%,但新增規模存貸比在50%—75%之間的,按新增實體企業法人貸款與個人經營性貸款總量的0.3‰給予獎勵。年內向政府全資投融資公司發放貸款的,按新增總量的 0.1‰o 給予獎勵。已納入信貸風險補償金范圍的貸款不納入新增貸款獎勵,企業法人貸款展期及續貸納入新增貸款獎勵。以上獎勵扣除個人所得稅后可直接獎勵給銀行班子成員及對公團隊負責人。4.商業銀行首次在攸縣設立分支機構,給予 50 萬元的獎勵。5.小額貸款公司為縣內企業提供貸款的,按當年新增貸款總額 2‰給予獎勵。
(五) 政府性資金和國有企業資金項目,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采購和使用本地企業產品。
第十條 特惠 野一事一議冶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根據項目的實際狀況,對全球“500 強”、國內100 強企業投資的項目、高新技術產業項目、省重點項目及院士工作站、固定資產投資額在 2 億元及以上的重大工業項目、產業鏈關鍵項目、重大基礎設施項目等,可以采取 " 一事一議 " 的方式單獨制定優惠政策。
第二章 農業品牌化發展十條政策
第十一條 強化農業龍頭帶動
初次評為國家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當年獎補 10 萬元;評為省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當年獎補 5 萬元。
第十二條 支持品牌創建
經初次認定國家地理標志產品的,對申報主體每個產品獎補 8 萬元;經省人民政府或省級政府部門初次評定為省 " 十大農業區域公用品牌、十大農業企業品牌、十大農產品品牌 " 的,當年分別獎補 5 萬元、4 萬元、3 萬元;經市人民政府初次評定為市 " 十大農業區域公用品牌、十大農業企業品牌、十大農產品品牌 " 的,當年分別獎補 3 萬元、2 萬元、2 萬元。對獲得省級以上綠色食品認證的,每個產品一次性補助 2 萬元,對獲得省級以上有機食品認證的,每個產品一次性補助3 萬元。對初次評為國家級五星級、四星級、三星級休閑農莊,當年分別獎補 10 萬元、5 萬元、3 萬元;對初次評為省五星級、四星級休閑農莊,當年分別獎補 5 萬元、3 萬元。
第十三條 鼓勵新辦農產品加工企業
在縣內注冊新辦農產品加工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額 1000 萬元及以上且具有帶動能力的,投產運營當年按固定資產投資額的 5%‰給予一次性獎勵;新辦以攸縣國家地理標志產品為主的農產品加工企業,投產運營當年按固定資產投資額的 8‰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十四條 大力扶持豆腐與米粉產業
(一) 鼓勵現有小作坊進入豆腐 (香干) 產業園集中生產加工,凡租用高新區標廠且日加工大豆達 3 噸以上的企業,每家免三年租金。在重點鄉鎮新辦或利用現有閑置場地新建豆腐加工企業且固定資產投資額不低于 300 萬元,當年一次性獎補 15 萬元。凡利用現有廠房擴大升級改造且達到規范化、規?;?、標準化的,獎補 8 萬元。凡創建電商平臺或建立銷售網絡公司專門從事豆制品銷售且年營業額達到 1000萬元、年稅收額達到 50 萬元以上的,一次性獎補 10 萬元,且縣級稅收留成部分全額獎勵給企業用于擴大生產。
(二) 實施 " 攸縣米粉百店品質提升計劃 ",對于按 " 六個統一 "(統一標識標牌、統一裝修風格、統一門店管理、統一進貨渠道、統一傳統風味、統一獎補標準) 要求新建或改建的米粉店,進行一次性獎補,獎補標準為:店面營業面積在 81 平方米以上,裝修精致的獎補 5萬元,裝修一般的獎補 4.5 萬元;店面在 61—80 平方米,裝修精致的獎補 4 萬元,裝修一般的獎補 3.5 萬元;店面在 40—60 平方米,裝修精致的獎補 3 萬元,裝修一般的獎補 2.5 萬元。納入百店提升計劃的米粉店對攸縣米粉的干粉采購量 (濕粉按干濕比 1∶1.5 折算) 每月達到600 斤以上的,按 400 元 / 店·月的標準進行采購補助。新建或改建的米粉生產企業參照豆腐企業獎扶標準執行。
第十五條 支持土地規范有序流轉
通過合法規范有序流轉,到縣經管部門備案且核查認定后,耕地流轉面積達 1000 畝及以上且時間在 3 年以上的,按 5 萬元的標準獎勵給流轉主體 (大戶)。村級集體整體流轉規模達到村耕地總面積70%以上的,獎勵村集體 2 萬元。
第十六條 培育新型農業主體
經上級部門認可,初次評為市級示范性家庭農場,市級示范性農民專業合作社,具有典型帶動作用的,當年獎勵 3 萬元。
第十七條 鼓勵發展規模種植
每年擇優扶持優質稻、蔬菜、水果、瓜萎、黃豆、湘蓮、玉米等各類農作物種植大戶 30 戶,每戶獎補 2 萬元 (已享受種植結構調整示范獎補的,原則上不再享受本獎補)。
第十八條 鼓勵畜牧產業發展
每年擇優扶持生豬、麻鴨、特色養殖等 5—10 戶,每戶獎補 2 萬元;固定資產投資額在 1000 萬元及以上,建成現代化標準養殖場,投產后按固定資產投資額 1%給予一次性獎勵;成功創建省級、國家級畜禽 (水產健康) 養殖標準化示范場,當年分別獎勵 5 萬元、10 萬元。
第十九條 大力發展油茶產業
(一) 對集中連片油茶新造林面積 50 畝以上 200 畝以下的,獎補200 元 / 畝,造林驗收合格后,通過 " 一卡通 " 一次性補助到位。
(二) 對集中連片油茶造林面積 200 畝及以上的,獎補 200 元 /畝,申請 " 惠農擔—油茶貸 " 的,享受政府貼息政策,連續貼息 5 年,貸款額度不得超過 2000 元 / 畝。油茶低改墾復 200 畝及以上的,享受" 惠農擔—油茶貸 " 政府貼息政策,連續貼息 3 年,貸款額度不得超過1000 元 / 畝。
(三) 對林權流轉連片 200 畝及以上的油茶新造、低改大戶給予獎勵 100 元 / 畝。對當年組織林權流轉集中連片 200 畝以上用于油茶基地建設的鄉鎮 (街道)、村 (社區),一次性獎勵相應工作經費∶連片流轉 200 畝 (含) —500 畝的,獎勵 60 元 / 畝;500 畝 (含) —1000畝的,獎勵 80 元 / 畝;1000 畝及以上的,獎勵 100 元 / 畝。鄉鎮 (街道)、村 (社區) 不重復獎勵。
(四) 鼓勵油茶企業精深加工,培育本土品牌,油茶企業投資規
模 1000 萬元及以上,獲得茶油商標品牌、產量上規模的,參照本章第十三條政策執行。
第二十條 鼓勵連片造林和楠竹低改
集中連片新造林 (不含油茶) 500 畝及以上的,經驗收合格,當年一次性獎補 3 萬元;集中連片石漠化造林 200 畝及以上,經驗收合格,當年一次性獎補 3 萬元;集中連片楠竹低改 500 畝及以上的,經驗收合格,當年一次性獎補 3 萬元。
第三章 旅游全域化發展十條政策
第二十一條 獎勵投資達效投資旅游景區、鄉村旅游,固定資產投資額達 3000 萬元及以上、投資精品民宿 400 萬元及以上、投資旅游商品生產和銷售 200 萬元及以上的,運營當年按固定資產投資額的 3%一次性獎勵。
第二十二條 支持品牌創建
(一) 創建 4A、5A 旅游景區,創建成功當年分別獎勵 50 萬、200 萬元,創建省級、國家級旅游度假區,創建成功當年分別獎勵 50萬元、200 萬元。
(二) 創建四、五星級以上鄉村旅游點,創建四、五星級以上旅行社的,創建成功分別獎勵 2 萬、5 萬元;創建省級、國家級工業旅游示范點,創建省級、國家級購物示范點的,創建成功當年分別獎勵 2萬、5 萬元;創建省研學旅游示范基地,創建成功當年獎勵 2 萬元。
(三) 投資新建三、四、五星級旅游酒店的,授牌后當年分別獎勵 10 萬、50 萬、200 萬元。
第二十三條 鼓勵企業做大做強
對年營業收入達到 1000 萬元及以上、納稅額達到 50 萬元及以上的旅游飯店、旅行社、等級旅游景區 (點),給予一次性獎勵 5 萬元;之后達到 2000 萬、納稅 100 萬元以上的,獎勵 10 萬元,以此類推,最高獎勵 30 萬元。
第二十四條 拓展游客市場
(一) 縣內外旅行社年度累計接待旅游團隊來攸縣游覽 A 級景區達到 2000 人次及以上,按 5 元每人次的標準給予補貼;組織大型旅游活動,一次性來攸縣游覽 A 級景區 400 人及以上的,一次性給予2000 元補貼。
(二) 縣外旅行社從攸縣以外一次性組織自駕車隊來攸縣 A 級旅游景區游覽,自駕車在 30 輛及以上,且游客人數在 100 人及以上的,獎勵承辦旅行社 1000 元;從攸縣以外連續二個月以上每周末固定在長株潭、衡陽等客源地發直通車至攸縣 3A 以上景區游覽的,每車次補貼500 元,或由旅游景區企業承擔的直通車費用的,車輛補貼獎勵給旅游景區企業。
第二十五條 支持開展宣傳促銷
(一) 對縣內旅游企業在縣外旅游客源地舉辦推介會,在縣外旅游客源地的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以及有影響的自媒體發布旅游廣告,開展旅游宣傳營銷活動且效果顯著的,根據活動規模及影響、實際投入等,給予 2 萬元—10 萬元補貼。
(二) 旅游企業在縣內自辦大型旅游活動,得到國內多個知名媒體報道并引起強烈反響的,給予 5 萬元—20 萬元補貼。
(三) 鄉鎮 (街道)、村 (社區) 舉辦與旅游有關的較大宣傳推介活動的,給予 2 萬元——5 萬元補貼。
第二十六條 培養旅游專業隊伍
(一) 新引進旅游行業優秀管理人才,在攸縣旅游發展中有明顯成績和突出貢獻的,一次性給予用人企業 1 萬元的補助。
(二) 對執初級、中級、高級導游資格證,且在攸縣旅游企業主要從事一線地接導游工作滿 1 年的,分別每年給予 1000 元、2000 元、5000 元補助。對執外語導游資格證且在攸縣旅游企業主要從事一線地接導游工作滿1 年的,每年給予 2000 元補助。
(三) 凡年度在國家旅游部門組織的優秀導游員競賽、旅游行業勞動技能比賽中獲得個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分別一次性給予 1 萬元、8000 元、5000 元補助;在省旅游部門組織比賽中獲得個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分別一次性給予 5000 元、3000 元、2000元補助。
第二十七條 促進旅游商品開發
開發具有特色的旅游商品、紀念品,當年獲得國家、省級旅游相關部門獎項的,分別給予一次性補助;獲國家金、銀、銅獎的分別為 5萬元、3 萬元、2 萬元;獲省級金、銀、銅獎的分別為 3 萬元、2 萬元、1 萬元。
第二十八條 加快智慧旅游建設
旅游景區 (點) 年度實際投資智慧旅游項目在 30 萬元及以上的,按實際投資額的 5%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 20 萬元。
第二十九條 鼓勵建設農旅融合園區
對固定資產投資額在 3000 萬元及以上的集循環農業、創意農業、農事體驗等于一體的田園綜合體 (農業主題公園),按項目投資總額的3%給予一次性獎勵。對獲得國家級、省級田園綜合體 (農業主題公園) 授牌的,分別給予一次性 10 萬元、5 萬元獎勵。
第三十條 推動旅游多元化發展
鼓勵社會資本投資 " 旅游 +" 多元化旅游產品,促進健康養老、休閑度假、工業旅游、紅色旅游、文化旅游、體育運動融合發展。
(一) 對投資康體養生、森林康養、房車營地、自駕車基地等新業態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在 3000 萬元及以上的,建成營運后,按項目投資總額的 4%一次性給予獎勵。
(二) 新辦固定資產投資額 500 萬元及以上的養老服務機構,驗收合格,自建床位的,當年給予 0.5 萬元 / 張的補貼。改建固定資產投資額 200 萬元以上的養老服務機構,驗收合格,自建床位的,當年給予 0.3 萬元 / 張的補貼。每接受一名攸縣籍 60 周歲以上老人集中養老的,縣財政給予每人每月 100 元的運營補貼。
(三) 對注冊在我縣的文化企業,其原創的動漫、影視產品、舞臺劇、出版作品、網絡劇、微電影、游戲等在國家級、省級出版發行單位、央視、省級衛視、重點網絡播放等平臺出版、演出、播出、運營的,按其級別和影響給予專項補貼。對獲得省、國家 " 五個一工程 "獎的文化精品創作單位,獲得華表獎、金雞獎、百花獎、金鷹獎的電視或電影創作企業,給予專項獎勵。對舉辦或承辦省級、國家級重大體育賽事的,給予專項獎勵。
(四) 經國家、省人民政府或政府部門認定,生產工藝 (特色文化) 被認定為國家級、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當年分別獎勵代表性傳承人5 萬元、3 萬元。
(五) 對新建民間博物館,固定資產投資額達到 500 萬元及以上的,經國家、省人民政府或政府部門認定,建成開館后給予一次性獎勵 10 萬元;對新建古玩藝術品市場并登記注冊,固定資產投資額達到500 萬元及以上的,建成營業后給予一次性獎勵 10 萬元。
(六) 在攸縣購買精裝修商品房的,按房產交易契稅等額予以獎勵。
第四章 人才創新創業十條政策
第三十一條 大力引進優秀人才
堅持以用為本,進一步創新引才方式,擴寬引才渠道,大力引進能有力促進產業發展、帶來重大經濟社會效益的各類高層次人才。積極實施 " 百名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 ",力爭每年引進 100 名全日制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副高級以上職稱及縣內重點領域緊缺急需專業 (以人社部門當年公布的緊缺急需人才目錄為準,下同) 的高層次人才。在專業性較強、編制短缺的機關事業單位,經批準可采取設置政府雇員的方式,引進專業技術人才。鼓勵科技創新人才來攸縣就業創業,對認定為省市引進的科技創新人才,按省市有關政策落實待遇。
第三十二條 加大柔性引才力度
鼓勵用人單位探索創新人才引進模式,通過柔性方式引進各類創新創業人才。支持用人單位與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長期戰略合作關系,對通過專家聘任、兼職聘用、聯合攻關、成果轉化、技術入股等方式柔性引進的高層次人才,每年在我縣累計工作時間不少于 1 個月的,給予最高 10 萬元的配套工作補貼。加強與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和大中型企業深度合作,精心組織 " 掛職攸州 "、" 實訓攸州 " 活動,引進一批優質人才來攸縣掛職實訓,對掛職和實訓對象給予適當生活補貼。建立在外攸縣籍人才信息庫,支持攸縣籍優秀人才和研發團隊回攸縣創新創業,定期邀請在外攸縣籍優秀人才開展考察、交流、講學等活動,為縣域經濟社會發展建言獻策。
第三十三條 強化人才安居保障
凡屬我縣科技創新、重點產業、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領域全職新引進的高層次人才,與用人單位簽訂 5 年勞動 (聘用) 合同且在我縣繳納社保一年后,享受如下補貼政策:
(一) 安家補貼。對新引進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正高級職稱專業技術人員,全日制碩士研究生或副高級職稱專業技術人員,重點領域緊缺急需的 " 雙一流 " 高校本科畢業生,分別給予 10 萬元、5 萬元、2 萬元的安家補貼,按 4∶3∶3 的比例分三年發放。用人單位在條件允許下,可配套發放適當安家補貼。
(二) 租房補貼。在我縣無自有住房的,首個合同期內前 3 年可安排入住人才公寓,租金由用人單位承擔。個人自行租賃住房的,由用人單位給予每月不少于 400 元的租房補貼,發放 3 年。
(三) 購房補貼。在我縣無自有住房和購房記錄,首個合同期內在我縣新購首套住房的,憑購房合同、購房發票申請購房補貼。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正高級職稱專業技術人員,全日制碩士研究生或副高級職稱專業技術人員,重點領域緊缺急需的 " 雙一流 " 高校本科畢業生,分別給予 10 萬元、5 萬元、2 萬元的購房補貼,按 4∶3∶3 比例分三年發放。首個合同期內如轉讓住房,則從轉讓當年起取消發放購房補貼。
第三十四條 構建人才創新平臺
(一) 鼓勵企業自主創新。充分發揮各類創新主體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快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對初次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當年補貼 10 萬元,高新技術企業被重新認定的,當年補貼 5 萬元。企業自主創建的技術研發機構、眾創空間、星創天地等創新平臺,初次被認定為國家、省級、市級的,當年分別補貼企業 10 萬元、5 萬元、3 萬元。產品經省級認定的首臺 (套) 重大技術裝備,當年補貼企業10 萬元。承擔或參與制訂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正式頒布后分別補貼 10 萬元、5 萬元。企業通過自主研發獲得國家授權專利技術證書后,經縣內轉化為規模生產的,按發明專利 3 萬元 / 項的標準給予補貼。
(二) 探索建設 " 人才飛地 ",鼓勵縣內企業在發達地區設立研發基地,對其新建的研發基地給予最高 20 萬元的建設資金補貼,其全職新引進的人才,符合條件的可同等享受我縣人才優惠政策;推薦一批優秀企業入駐縣外國家級眾創空間、孵化器,給予每個入駐企業每年最高 5 萬元的場地租金補貼。
(三) 支持建設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對新建院士工鄉村振興示范區創建。適當提高鄉鎮基層工作人員的經濟待遇,加大從村干部隊伍中選拔鄉鎮事業編制人員力度,培養壯大熟悉鄉村、扎根基層的人才隊伍。鼓勵專業技術人才向基層流動,對在鄉鎮基層工作的教育、農業、醫衛類專業技術人才,用人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發放鄉村工作補貼,對在偏遠地區小學、醫療點工作的教師和醫衛人員,可適當提高補貼標準。鼓勵城區專業技術人員,采取全脫產掛職形式到鄉鎮基層支教、支農、支醫。職稱評定向基層傾斜,教育、農業、醫衛類評定或申報副高級以上職稱時,同等條件下有兩年以上鄉鎮基層工作經歷的優先考慮。
支持各類人才通過下鄉擔任科技特派員、志愿者、投資興業、捐資捐物、法律服務等方式,服務鄉村振興事業。
第三十七條 加強本土人才培養
(一) 積極實施 " 千名人才培養計劃 "。立足縣域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由行業主管部門篩選黨政管理人才、科技創新人才、教育人才、醫療衛生人才、青年人才、企業經營管理和創業領軍人才、農村實用技術人才、文化人才、高技能人才、社會工作人才等各類人才 1000名,開展系統培訓,進行跟蹤培養,著力提升本土人才隊伍質量。每年分期分批選派優秀人才,赴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和發達地區開展研修和交流。
(二) 鼓勵用人單位通過定向委培等方式,與職業學校、培訓機構開展人才培養合作,對每年累計輸送 50 名以上與縣內用人單位簽訂3 年及以上勞動 (聘用) 合同技術人員的,按 1000 元 / 人的標準給予學校 (機構、基地) 獎勵,獎勵資金由縣委人才辦、主管部門、用人單位按 3∶3∶4 比例承擔。
(三) 通過薪火相傳、師徒相授的形式,建設一批薪火工作室,打造本土人才培養示范平臺。對掛牌的薪火工作室,由行業主管部門按 2 萬元 / 年的標準撥付工作經費,并根據年度考核結果,核發工作室組成人員工作津貼。
第三十八條 優化人才生態環境
建立以政府投入為引導,用人單位、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多元化人才開發投入機制,縣財政每年安排不少于 1000 萬元的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用于人才政策的兌現和各項人才活動的開展。鼓勵用人單位結合自身實際,出臺人才獎勵辦法。放寬職稱評審前置條件,探索在專業技術人員集中的行業領域試行職稱評聘分離辦法,暢通非公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人才職稱評審專業通道。建立縣級領導聯系高層次人才制度,通過定期走訪、座談交流等方式加強與高層次人才聯系。加快中小微企業服務平臺和創新創業人才服務中心建設,開通高層次人才服務窗口,切實解決高層次人才實際困難。定期組織高層次人才健康體檢,其子女就學享受本縣居民子女同等待遇,其配偶隨調隨遷,配偶沒有工作的,原則上由用人單位協調解決,配偶為機關事業單位編內人員的,對口安排就業。
第三十九條 建立人才榮譽制度
設立 " 攸縣突出貢獻人才獎 ",原則上每兩年評選一次,每次評選5—10 名,由縣委、縣政府進行表彰,授予 " 攸州英才 " 稱號,給予最高 5 萬元獎勵。鼓勵各行業各系統分類組織開展人才評先評優和技能競賽活動,對各類優秀人才進行獎勵。加強對人才的政治引領和政治吸納,對符合條件的優秀人才可優先吸收入黨。組建專家咨政團,聘請一批高層次人才和攸縣籍在外優秀人士擔任政府顧問,為縣委、縣政府決策提供參謀服務。采取開辟宣傳專欄、制作公益廣告、拍攝專題片、設立榮譽墻等多種形式,進一步加大對人才工作品牌和優秀人才事跡的宣傳力度,營造尊重人才、愛護人才的良好社會氛圍。
第四十條 健全黨管人才機制
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落實黨委 (黨組) 定期研究人才工作制度、縣委常委會聽取人才工作匯報制度。成立縣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委組織部,辦公室主任由組織部長兼任,常務副主任由分管副部長兼任。落實 " 一把手 " 抓人才工作責任,加大人才工作在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考核評價中的權重,考核結果作為評先評優、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據,對推進人才工作不力、落實人才政策打折扣,造成重大人才流失的單位和個人嚴格追責。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申報本政策相關獎補資金的,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 在攸縣境內注冊登記的法人企業,以及引進和服務企業發展的社會人士。
(二) 企業符合產業發展政策,不屬國家淘汰落后產能或工藝。
(三) 企業符合環保要求,或年度內未因環境保護違法違規被處罰。
(四) 企業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
(五) 企業依法納稅,不存在拖欠民工工資、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非法集資等現象。
(六) 企業財務核算健全。
(七) 企業主體責任落實,沒有發生群體性事件造成惡劣影響。
(八) 不存在其它違法違規行為。
(九) 新增企業入統主動,數據報送渠道暢通。
第四十二條 企業符合同一類兩個級別以上獎勵條件的,就高不就低,不重復獎補。企業獎勵總額不高于當年該企業繳納稅收縣級實得財力。
第四十三條 獎補基本程序:企業申報,主管部門初審,相關部門會審,報縣委、縣政府研究決定。獎補每季度兌現一次,具體由縣科工信局牽頭負責,相關部門參與。
第四十四條 獎補資金由縣財政預算和產業發展扶持資金統籌安排。獎勵資金直接撥付到受獎單位帳戶。
第四十五條 對全縣產業發展有特別重大貢獻的,按 " 一事一議 "的原則,給予產業發展特別貢獻獎。
第四十六條 人才政策中所指用人單位為我縣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所指企業為在我縣工商注冊、依法納稅的企業,涉及的獎勵資助資金均為稅前金額。
第四十七條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試行一年。我縣原有關規定與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為準;有合同約定的,按合同約定執行。因國家、省、市相關政策調整,由縣委、縣政府根據實際情況適時予以修訂發布。本政策由縣委辦、縣政府辦、縣委人才辦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