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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術企業發生分立或合并還能繼續享受優惠政策嗎?

? ? ? ?導讀:高新技術企業發生分立或合并還能繼續享受優惠政策嗎?答:依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學技術部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第十七條規定:“高新技術企業發生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如分立、合并、重組以及經營業務發生變化等)應在三個月內向認定機構報告。經認定機構審核符合認定條件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不變,對于企業更名的,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

高新技術企業發生分立或合并還能繼續享受優惠政策嗎?

高新技術企業發生分立或合并還能繼續享受優惠政策嗎?

答:依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學技術部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第十七條規定:“高新技術企業發生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如分立、合并、重組以及經營業務發生變化等)應在三個月內向認定機構報告。經認定機構審核符合認定條件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不變,對于企業更名的,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不符合認定條件的,自更名或條件變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span>

國科發火[2016]32號第十六條規定:“對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關部門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其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后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并通知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span>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4號)第二條規定:“對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且享受稅收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稅務部門如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其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過程中或享受優惠期間不符合《認定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認定條件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后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并通知稅務機關追繳其證書有效期內自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span>

綜上所述,高新技術企業在發生分立或合并等重大變化后,應按規定技術向認定機構報告,并申請認定機構審核,如果符合認定條件的,可以繼續享受優惠政策。如果不能通過認定審核的,自更名或條件變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就不能再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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