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陽市科技創新券后補助實施方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高質量建設寧杭生態經濟帶最美副中心城市,進一步突出企業創新主體地位,激發企業創新活力,加大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平臺等產學研合作力度,全面集聚南京科技創新資源,精準招引杭州科技創業資本,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發展四大經濟 推動生態創新”三年行動計劃的實施意見》(溧委發〔2019〕21 號)文件精神,制定溧陽市科技創新券(以下簡稱“創新券”)后補助實施方案。
第二條 創新券是市政府為推動我市企事業單位加大科技研發投入,提升科技創新能力,規范獎勵補助而設計的一種激勵機制。
第三條 市財政每年安排一定額度的創新券專項資金,其使用和管理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
第四條 市科技局和市財政局是創新券管理機構。市科技局負責創新券的申報、受理、審查、發放等日常管理工作;市財政局負責創新券資金年度預算的編制、兌現、績效評價及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二章 使用范圍及分類
第五條 創新券補助對象為市“四大經濟”體系內企事業單位(在我市境內登記注冊的獨立法人)開展的科技創新活動,并以“動力電池、智能電網、汽車及零部件、農牧與飼料機械”四大產業為重點,突出對與南京都市圈內高??蒲袡C構合作的企業、高新技術企業、中科系企業、科創板上市企業、資源集約利用綜合評價A類企業、承擔國家級和省級項目企業、全市三星級以上企業的激勵。
第六條 創新券使用范圍包括:
1.購買科技成果(包括新技術、新產品等);
2.購買科技服務(包括研發設計、科技咨詢、技術解決方案、非法定或強制性產品檢測檢驗等);
3.建設研發機構(包括企業重點實驗室、科技公共服務平臺、新型研發機構等);
4.建設創新平臺(包括加速器、眾創空間、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火炬特色產業基地、科技產業園、技術轉移中心等);
5.培育創新項目(包括市本級重點研發計劃項目等);
6.企業資質認定(包括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科普教育基地、科技副總等)。
第三章 申報與發放
第七條 市科技局根據市有關政策文件制定年度創新券申報通知。建設研發機構、建設創新平臺和企業資質認定類創新券,按上級認定文件為依據,無需另行申報。
第八條 企事業單位根據通知向市科技局進行申報,市科技局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論證,參考評審論證結果會商市財政局,確定創新券擬發放單位名單,公示后發放。
第九條 創新券每張面額5萬元。
第四章 資金兌現
第十條 購買科技成果和科技服務的創新券:
企事業單位根據合同要求支付給對方經費后,憑合同、發票、付款憑證等材料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請;經認定后給予合同實際發生金額50%的資金補助,每個企事業單位在創新券發放額度內每年最高補助不超過30萬元。
第十一條 建設研發機構的創新券:
1.對當年認定的省級以上(含省級)企業重點實驗室、科技公共服務平臺依托單位,獎勵50萬元。
2.對當年參加省科技廳組織的績效考評,考評結果為優秀的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依托單位獎勵30萬元。
3.對當年參加常州市科技局組織的績效考評,考評結果為優秀的常州市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承擔單位獎勵10萬元。
4.國內外高等院校、研究所、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科研機構及企業、集團獨立或與其他單位聯合在溧陽注冊成立分院(所、中心)、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研發總部等新型研發機構,一次性給予30萬元的補助資金;中科系在溧陽注冊成立新型研發機構,一次性給予100萬元的補助資金。
5.對貫徹實施江蘇省地方標準《企業研發管理體系要求》,且驗收合格的企業,一次性給予20萬元獎勵。
第十二條 建設創新平臺的創新券:
1.對當年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常州市級科技企業加速器的運營主體,分別獎勵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
2.對當年獲國家級、省級、常州市級備案的眾創空間運營主體,分別獎勵50萬元、30萬元、10萬元。
3.對當年成立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秘書長單位,國家級獎勵50萬元,省級獎勵30萬元,省級以下獎勵15萬元。
4.對當年認定為國家火炬特色產業基地建設單位,獎勵50萬元;對當年認定為江蘇省科技產業園建設單位,獎勵50萬元;對當年與江蘇省產業技術研究院共建聯合創新中心的企業,獎勵50萬元。
5.國內外高校與市、鎮(區)兩級政府、市科技主管部門簽訂合作協議,明確建立技術轉移中心(分中心),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注冊并參加績效考評,對考評結果為優秀的技術轉移中心(分中心)獎勵20萬元,良好獎勵15萬元,合格獎勵10萬元。
第十三條 培育創新項目的創新券:
對經過專家評審并獲得立項的市本級重點研發計劃項目(包括產業前瞻與共性關鍵技術、現代農業、社會發展等),分別給予最高不超過30萬元、20萬元和10萬元的經費資助。項目須在實施期滿后六個月內申請驗收,驗收通過后下撥資金;到期后一年內未通過驗收的,強制中止并不予資金支持。
第十四條 企業資質認定的創新券:
1.對納入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的企業給予5萬元獎勵,對入庫培育首次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企業給予15萬元獎勵,對通過高新技術企業重新認定的企業給予10萬元獎勵。
2.對當年認定為常州市科普教育基地建設單位,獎勵8萬元;對當年評為常州市優秀科普教育基地建設單位,獎勵10萬元。
3.當年引進人才入選省“雙創”計劃科技副總類,對每家企業獎勵5萬元。
第十五條 市科技局、市財政局聯合對單位提交的兌現材料進行審核,確定兌現額度,報市政府審批同意后兌現。
第十六條 購買科技成果、購買科技服務所需創新券資金,在市“四大經濟”專項引導資金中列支;其余類型創新券所需資金,在市科技專項引導資金中列支。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七條 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委托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購買科技成果和科技服務創新券兌現申請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對違反規定及材料申報不實、惡意騙取財政資金的,依法追回已兌現資金,科技局三年內不再受理其創新券申請;構成違法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文件自發文之日起實施。本文件出臺后,以前文件涉及相關政策與本文件不一致的,均按本文件執行。本文件由市科技局、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