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縣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科技創新工作,全面落實國家和省、市關于科技投入的政策規定,加大科技創新財政投入力度,根據泰和縣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科技創新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泰府字[2017]9號)和縣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泰和高新技術產業園區財政管理體制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泰改發[2020]6號)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創新專項資金是指由縣財政預算安排的科技計劃項目經費、科技入園獎勵資金和科技創新產業引導資金。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三條 縣科技局負責科技計劃項目的申報、受理和審核,提出資金使用計劃;縣科技局和縣高新區管委會、縣市監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分別負責科技入園獎勵工作的申報、受理和審核。
縣高新區管委會負責科技創新產業引導資金的申報、受理和審核,并提出資金扶持或獎勵意見;
縣財政局負責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的預算安排、使用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三章 資金安排與使用原則
第四條 從2022年起,縣財政每年安排科技創新專項資金1000萬元,其中:科技計劃項目經費150萬元、科技入園獎勵資金150萬元、科技創新產業引導資金700萬元。
第五條 科技創新專項資金使用堅持“公開受理、嚴格把關,突出重點、擇優扶持,公開透明、依法監督”的原則。
第四章 扶持范圍
第六條 科技創新專項資金主要扶持在我縣區域內注冊、納稅,所申請項目在我縣范圍內組織實施、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有納稅義務當年未納稅的企業不享受扶持和獎勵。
第五章 申報、審批與撥付
第七條 科技創新專項資金使用實行歸口申報、受理,相關部門審核后,報縣政府審批,縣財政局依據縣政府批復意見撥付資金。
第六章 監督與檢查
第八條 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的使用接受審計、財政、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予以追繳資金且取消其三年內的申報資格,并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九條 本辦法由縣科技局、縣市監局、縣財政局和縣高新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之前出臺的相關政策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件:1.泰和縣科技計劃項目經費實施細則
2.泰和縣科技入園獎勵資金實施細則
3.泰和縣科技創新產業引導資金實施細則
附件1
泰和縣科技計劃項目經費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我縣科技計劃項目經費的管理,根據國家、省、市有關科技計劃項目經費管理的文件精神及《泰和縣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科技計劃項目經費主要用于:戰略性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計劃、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創新團隊計劃等工業攻關項目;技術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科技孵化器、高新技術產業化基地和科技創新載體等科技平臺建設項目;科技開發與產業化、節能減排、國防科技動員(裝備維修保障分隊和裝備維修保障站建設)、科技特派團和科技助力鄉村振興(科技+鄉村振興)等農村科技與社會發展項目。
第二章 扶持范圍與使用原則
第三條 科技計劃項目經費主要用于扶持我縣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和事業單位等合法主體的自主創新研究。
第四條 科技計劃項目經費管理與使用必須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科學評估、優化結構、公正透明、擇優支持、??顚S玫脑瓌t。
第五條 科技計劃項目經費的安排必須符合國家和省、市有關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規定的要求與我縣經濟建設的實際,以及經縣委、縣政府研究同意的其他開支范圍。
第三章 經費安排與支出范圍
第六條 縣財政每年預算安排科技計劃項目經費150萬元。預算資金實行“零基預算”管理,結余資金不結轉下年使用。
第七條 科技計劃項目經費支出范圍包括項目經費和前期調研評審費等。
第八條 項目經費是指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直接費用包括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和其他支出等。
間接費用是指承擔項目任務的單位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
第九條 前期調研評審費是指為組織項目申報、開展項目考察調研、組織專家評估評審、跟蹤檢查、驗收及績效考評等工作發生的費用。
第四章 申報、審批與撥付
第十條 科技計劃項目經費采取企事業單位申報、專家評審、實地考察與績效評估相結合的方式實行競爭性分配。工作流程為:
1.發布信息??h科技局通過縣政府網站、科技局信息公開欄、縣融媒體中心或縣政府OA辦公系統等渠道發布競爭主體資格、競爭程序、實施方案等相關信息及年度科技計劃項目申報指南,凡符合科技計劃項目申報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均可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縣科技局提出申請,并填報《科技計劃項目申報書》。
2.專業評審??h科技局將科技計劃項目收集匯總后,依據“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組織相關專業部門有關人員開展綜合評審,根據評審結果綜合排序,出具評審意見。
3.實地考察??h科技局根據專業評審意見,確定實地考察項目,會同縣財政局實地考察了解項目的真實性及現有科研基礎條件等情況。
4.資金分配。根據實地考察結果,初步確定年度科技計劃項目,報縣政府審定后下達項目分配計劃,項目承擔單位與縣科技局簽訂《科技計劃任務(合同)書》。
5.項目實施。項目承擔單位按照《科技計劃任務(合同)書》確定的內容組織實施,確保項目任務按時完成??h科技局對項目執行情況、組織管理、保障條件落實、經費管理、預期前景等進行中期檢查,并作為項目調整、終止、撤消的重要依據。
6.項目驗收。項目實行驗收結題制度,縣科技計劃項目須通過驗收的方式結題。承擔單位應在項目任務書規定執行期結束后3個月內提出驗收申請。項目驗收由縣科技局組織,由相關技術、財務、管理方面的人員組成的驗收小組執行。項目驗收以《科技計劃任務(合同)書》為基本依據,對項目完成情況、經費預算執行情況、經濟社會效益、知識產權、科技人才培養、組織管理等做出客觀評價。
7.縣委、縣政府研究同意的,按要求執行。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一條 縣財政局、縣科技局和縣高新區管委會要加強對科技計劃項目經費的監督,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以保證科技計劃項目經費的使用效率。
第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建立健全經費使用管理的監督約束機制,切實做到經費審批手續完備、賬目清楚、內容真實、核算準確,確保經費的規范合理使用。
第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申報、實施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項目經費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縣科技局根據情況對項目承擔單位采取通報批評、停止撥款、終止項目實施、追回項目經費等措施,并取消其三年內申請科技計劃項目的資格;構成違法犯罪的,將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由縣科技局、縣高新區管委會和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之前出臺的相關政策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之后如與上級出臺的政策相抵觸的,以上級政策為準。
附件2
泰和縣科技入園獎勵資金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科技入園優惠政策,加大科技創新扶持及獎勵力度,根據《泰和縣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科技入園獎勵資金主要用于鼓勵和扶持企事業單位或個人科技創新、申報國家、省、市重大科技專項的經費。
第三條 科技入園獎勵資金管理與使用堅持誠實申請、公開受理、嚴格把關、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二章 資金安排與獎勵標準
第四條 縣財政每年預算安排科技入園獎勵資金150萬元,據實撥付。預算資金實行“零基預算”管理,結余資金不結轉下年使用。
第五條 科技入園獎勵資金的獎勵標準為:
1. 對首次認定獲批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15萬元的獎勵;對三年期滿后重新認定獲批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10萬元的獎勵。
2. 對獲得市專利獎一、二、三等獎的企業,分別獎勵7萬元、5萬元、1萬元;對有專利許可或轉讓并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通過的企業,每件獎勵1500元;對獲得市專利示范企業的,在初次認定的當年,獎勵5萬元;對進入市產業知識產權聯盟建設項目的企業,獎勵5萬元;對認定為市知識產權試點、品牌服務機構培育單位的企業,分別獎勵5萬元和10萬元;對利用專利權進行質押貸款、獲得市專利權質押貸款貼息的企業,給予相應的貼息獎勵;對認定為企業高價值專利組合培育項目的企業,獎勵10萬元;對獲得國家專利金、銀獎和國家專利優秀獎的獲獎企業,分別獎勵15萬元、10萬元和8萬元;對獲得省專利獎的企業獎勵8萬元;對獲得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和國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的單位,分別獎勵5萬元和3萬元;對通過《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國家標準達標驗收的企業,獎勵3萬元;擇優對專利轉移轉化取得突出成績的高校院所、中小企業、服務機構等,給予獎勵5萬元。
3.對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一、二等獎的企事業單位或個人,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獎勵;獲得省科學技術獎特等(特別貢獻)、一、二等獎的企事業單位或個人,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獎勵。
4.對我縣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和事業單位等合法主體或個人。獲批國家科技創新創業領軍人才和中青年科技創新領軍人才;獲批省級科技創新團隊、省主要學科學術和技術帶頭人、杰出青年人才的企事業單位或個人;獲批市級科技創新團隊、市主要學科學術和技術帶頭人、杰出青年人才的企事業單位或個人,分別給予30萬元、15萬元、5萬元獎勵。
5.對認定為國家、省級、市級,技術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分別獎勵100萬元、50萬元、5萬元。
6.對認定為國家、省級、市級眾創空間(“創客空間”或“星創天地”)、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大學科技園、科技資源共享服務平臺的企事業單位,分別獎勵30萬元、20萬元和10萬元;
7.對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的企業,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和5萬元的獎勵;
8.對通過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的企業,給予0.5萬元獎勵;
9.對認定為省獨角獸、潛在獨角獸、種子獨角獸、瞪羚、潛在瞪羚企業的,分別獎勵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20萬元、10萬元。
10.對獲得國家級或省級綠色技術創新企業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一次性獎勵。
11.對利用“江西省網上常設技術市場”線上技術交易平臺完成科技成果交易的技術出讓方和技術受讓方,按省補助額度由縣財政給予1:1補助。
第三章 申報、審批與撥付
第六條 符合科技入園獎勵條件的企事業單位或個人需提供認定或核準所獲獎勵的批準文件(批文)或證書等證明材料,向縣科技局自主申報,縣市監局負責第五條第2款有關獎勵事宜,縣科技局(縣市監局)于每年12月底前(當年來不及申報的可轉到下年度,以批文下發日期或證書頒發日期為準)統一匯總審核,提出獎勵意見報縣人民政府批準,縣財政局依據縣人民政府批準意見進行資金撥付。
第四章 監督和管理
第七條 申報企業、事業單位或個人在提供相關資料應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對申報材料失實、弄虛作假、騙取獎勵資金的,要將騙取的獎勵資金全額收繳縣財政,并取消其3年內申請獎勵的資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縣科技局、縣市監局和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之前出臺的相關政策與本實施細則法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附件3
泰和縣科技創新產業引導資金扶持獎勵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科技創新優惠政策,加大對園區企業科技創新扶持及獎勵力度,根據《泰和縣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科技創新產業引導資金是縣人民政府設立的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扶持園區科技型項目發展,促進產、學、研項目合作,培育孵化一批科技含量高、經濟效益好、能耗和排放低的高新技術項目。通過此項資金的設立,引導企業、社會、金融機構加強對科技創新的投入,建立科技創新的新型投資機制。
第三條 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制度,堅持誠實申請、公正受理、擇優扶持、公開透明、??顚S玫脑瓌t。實行市場規則和績效評價。
第四條 縣高新區管委會負責項目指南發布、提出項目計劃、項目受理及向縣政府申報??h財政局負責對科技創新產業引導資金的管理、項目支出預算安排和資金使用的績效評價。
第二章 資金安排
第五條 科技創新產業引導資金每年安排700萬元,資金來源縣財政預算安排、縣科技孵化資金、引導資金使用收益等其他。
第三章 資金支出范圍
第六條 申請條件。符合國家、省、市和縣規定的科技創新產品和科技創新技術標準,有利于我縣產業結構調整、有利于高新區創新能力提高、有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企業、項目承擔單位,或者支持以上項目的風險投資公司,均可申請引導資金。
第七條 支持對象內容包括:
(一)產業化項目。重點是電子信息類的項目,項目科技含量高,已經形成了一定的經濟規模,有較大市場容量和較強市場競爭力,投入后能顯著提高企業技術創新能力、解決企業發展關鍵問題的項目;
(二)創新型項目。主要指小試和中試階段項目,創新性強,技術有一定成熟度,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有較好的發展預期;
(三)其他帶動性較強的產業項目。
第四章 資金管理和扶持方式
第八條 按照企業類型和項目特點,科技創新產業引導資金投入方式包括無償資助、參股、周轉等。
(一)無償資助。重大高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從事高新技術產品開發的重點實驗室、重大中試基地、國家及省市級工程技術中心的建設補助;處在孵化期、開發前景好、急需啟動資金的高新技術產業項目;科研人員以科技成果領辦、創辦企業進行成果轉化,可采用無償資助方式。
對認定的科技型風險投資項目,對風險投資公司可以采用風險補償或風險共擔的方式予以支持和鼓勵。
(二)參股。技術起點高、市場條件好、形成了一定產業規模的項目,有良好的管理機制,可以采取資本金投入方式。包括為開發高新技術產品而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可采用參股方式。企業發展到一定時機,參股股本可以轉讓、退出。
(三)周轉金。預期效益好、投資風險小、企業信譽度較好的科技創新項目,可以給予一定額度周轉金支持,視項目情況可收收取一定額度資金使用費。
第五章 項目申報、審批與資金撥付
第九條 科技創新產業引導資金扶持獎勵采取企業申報、實地考察與績效評價相結合的方式實行競爭性分配。工作流程為:
1.發布信息??h高新區管委會通過縣政府網和縣融媒體中心等多種渠道發布競爭主體資格、競爭程序、實施方案等相關信息及年度科技創新產業引導資金扶持獎勵項目申報指南,凡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均可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縣高新區管委會提出申請,并填報《科技創新產業引導資金扶持獎勵申報書》。
2.實地考察??h高新區管委會會同縣財政局、縣科技局實地考察了解項目的真實性及現有基礎條件等情況。
3.資金分配。根據實地考察結果,初步確定年度科技創新產業引導資金扶持獎勵項目,并通過縣政府網和縣融媒體中心進行公示。依據公示意見,報縣政府審定后下達項目分配計劃,項目承擔企業與縣高新區管委會簽訂《科技創新產業引導資金扶持獎勵計劃(合同)書》。
4.項目實施。項目承擔企業按照《科技創新產業引導資金扶持獎勵計劃(合同)書》確定的內容組織實施,確保項目任務按時完成??h高新區管委會對項目執行情況、組織管理、保障條件落實、經費管理、預期前景等進行中期檢查,并作為項目調整、終止、撤銷的重要依據。
5.項目驗收。項目實行驗收結題制度,科技創新產業引導資金扶持獎勵計劃項目須通過驗收的方式結題。承擔企業應在項目任務書規定執行期結束后3個月內提出驗收申請。項目驗收由高新區管委會組織,縣財政局、縣科技局參與,由相關技術、財務、管理方面的人員組成的驗收小組執行。項目驗收以《科技創新產業引導資金扶持獎勵計劃(合同)書》為基本依據,對項目完成情況、經費預算執行情況、經濟社會效益、組織管理等做出客觀評價。
6.資金撥付。根據項目驗收結果,報縣政府審定后下達獎勵資金分配計劃,縣財政安排預算經費,由縣高新區管委會按程序撥付至項目承擔企業。
第六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條 接受科技創新產業引導資金扶持的項目單位,必須建立預決算制度,嚴格項目資金管理??h高新區管委會要及時了解項目實施情況,組織好項目鑒定、驗收,指導項目單位做好預決算工作。
第十一條 項目單位對項目資金按專項資金進行核算,對獲得的資本金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使用。
第十二條 科技創新產業引導資金必須??顚S?,不得挪作他用。財政部門對項目單位預決算執行情況進行審核,審計監察等部門對資金預算及其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三條 擅自改變資金用途的項目單位,責令其全額交回已下撥或已借貸的資金,并取消其享受引導資金的資格。對因項目資金管理不善或挪作他用、造成損失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法規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資金使用單位應于年中、年末以書面形式向縣高新區管委會、縣財政局、縣科技局報告項目執行和資金使用情況,縣高新區管委會、縣財政局、縣科技局應向縣政府報告科技創新產業引導資金使用情況。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縣高新區管委會和縣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