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戰略,充分發揮科技創新券作用,激發創新活力,促進創新鏈、產業鏈、政策鏈、資金鏈、人才鏈融合,推動全市高質量跨越式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強化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深入發展的意見》(國發〔2017〕37號)和《宜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宜春市強基八大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宜府辦發〔2020〕43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科技創新券是市政府為支持科技創新的一項普惠性、后補助政策。支持范圍以技術創新、產品創新為主,管理創新、裝備升級為輔,實現創新活動全覆蓋。
第三條科技創新券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負責管理。
第四條科技創新券的使用、管理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遵守鼓勵創新、誠實守信、公開透明、科學管理、??顚S玫脑瓌t。
第二章支持對象
第五條支持對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宜春市內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研發機構、科技服務機構及有關組織等。
2.企業、科研機構等原則上需有研發投入(建立研發輔助賬、填報研發活動統計報表等)。
3.當年發生安全生產、環保等重大責任事故,有違法違規及其他重大失信行為的企業、單位不享受此政策。
第三章支持標準
第六條科技金融
1.對獲得“科貸通”貸款并及時還貸的科技型企業,按實際貸款額的1%給予貼息。
2.對獲得科技擔保貸款并及時還貸的科技型企業,按實際貸款額的0.5%給予貼息,每年每戶企業貼息不超過10萬元。
3.對購買科技部門確定的重點引導類險種的科技型企業,按實際支出保費的60%給予補助,每年每戶企業補助不超過10萬元。
第七條技術交易
1.對通過江西省網上常設技術市場達成技術交易的企業,按照技術交易額的10%予以補助,單個項目補助不超過10萬元。對與高校、科研機構聯合建立獨立法人新型研發機構的,按其當年支付費用的20%予以補助,每年的補助總額不超過50萬元。
2.對通過江西省網上常設技術市場服務我市技術交易的市內科技服務機構,按照其促成的技術交易額的10%給予補助,單筆技術交易的補助不超過10萬元。
3.對經市科技局登記備案的專業技術經紀人促成技術交易的,按照技術交易額的1%給予服務工作經費,單筆技術交易的資助不超過2萬元,每名經紀人每年的資助總額不超過5萬元。
第八條大型儀器設備共享
補助對象為市內價值50萬元以上的大型儀器設備在共享服務中的所有者和使用者(與所有者非同一法人單位)。對產權所有者,按儀器設備每年服務費的20%給予補助,同一臺套儀器設備每年不超過1萬元;對共享使用者,按支付的儀器設備使用費(以服務合同和稅務發票為依據)的50%給予補助。
第九條科技特派員
本辦法中的科技特派員指經市科技局備案的企業科技特派員和農業科技特派團,對企業科技特派員、農業科技特派團每人每年給予2萬元的選派工作經費。
第十條科技型企業
對首次認定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每戶補助2萬元,對再次認定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每戶補助1萬元;對入庫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每戶補助0.1萬元;對于首次入選的江西省獨角獸企業、潛在獨角獸企業、種子獨角獸企業、瞪羚企業、潛在瞪羚企業分別給予省級獎勵資金的等額配套補助。
第十一條研發投入
對統計部門公布的研發投入,根據增幅情況,按不超過實際投入的0.2%給予補助。
第十二條科技載體
對獲批國家、省級技術(產業)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的,按級別每個分別補助20萬元、5萬元;對獲批國家、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的,每個分別補助20萬元、5萬元;對獲批省級新型研發機構的,每個補助5萬元;對新納入統計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每個一次性補助5萬元;對新納入統計的科技服務業企業,每個一次性補助3萬元;對獲批省級優秀新產品、省級產業技術研究院的,每個一次性補助3萬元。
第十三條科技獎勵
對獲得國家、省級科技獎勵的牽頭單位,給予國家、省級獎金的等額配套補助。對獲得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社會力量設立的科技獎勵并被省科技獎勵辦受理的項目,按檔次每個給予3萬元、2萬元的補助。
第十四條首臺套研發
對入選《江西省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研發創新需求目錄》的國家、省級首臺套,每臺套分別補助5萬元、2萬元。
第十五條揭榜掛帥
按照《宜春市關鍵重點科技創新技術“揭榜掛帥”實施辦法(試行)》實施,對“揭榜掛帥”項目按不超過研發投入總額的30%給予補助,單個項目補助不超過100萬元。
第十六條績效獎勵
對市創新驅動“5511”工程項目實施績效優秀的項目,按檔次每個給予5萬元、10萬元的獎勵,每年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第十七條其他創新
科技示范、科技園區、科技基地、科技獎勵培育、創新型縣市、管理科學等其他類型的創新按照相關科技政策規定給予相應的經費補助。
第四章申領和兌現
第十八條科技創新券按照以下程序管理:
1.發布通知。市科技局向全市公開發布科技創新券工作指引,相關單位按照通知要求進行申報。
2.受理材料。各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廣泛征集和收集各單位的科技創新券申報材料,進行初審上報。
3.審核認定。市科技局對各級主管部門匯總上報的科技創新券申報材料進行復核審查,確定擬補助對象。
4.公示發放。市科技局通過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補助對象,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發放科技創新券電子券代碼。
5.兌現補助。財政部門回收科技創新券,并將資金撥付至補助對象。
第五章評價和監督
第十九條科技創新券管理應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申請單位和個人存在偽造成果、重復申報立項等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資金的,視情節輕重予以終止實施、撤銷項目補助,列入科研誠信管理“黑名單”,并采取項目限報措施,對已獲得科技創新券的全部追回,后果嚴重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條市科技局應當及時公開科技創新券支持單位、補助情況、違規行為及處理結果等,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原《宜春市科技創新資金后補助管理辦法(試行)》(宜科發〔2019〕10號)廢止。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