稷山縣支持科技創新的若干政策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綱要》《山西省支持科技創新的若干政策》和《運城市支持科技創新的若干政策》,堅持省委“四為四高兩同步”總體思路和要求,落實市委“五抓一優一促”工作部署和縣委“六三”計劃,制定如下政策。
一、支持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和高科技領軍企業
對納入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庫的企業給予3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和三年一度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連續3次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一次性獎勵20萬元。對新認定的高科技領軍企業一次性獎勵10萬元。
二、支持科技創新平臺建設
對在稷山縣新設立并經批準為國家級、省級重點實驗室給予500萬元、100萬元獎勵;對稷山縣新獲批的國家級、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給予50萬元、20萬元獎勵;對稷山縣新獲批的國家級、省級中試基地給予200萬元、50萬元獎勵。
三、支持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組建
對在稷山縣首次獲批的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試點的盟主單位或聯盟常設機構所在單位,國家級的一次性獎勵20萬元;省級的一次性獎勵10萬元。
四、支持重大關鍵技術攻關
對承擔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和重點研發計劃等項目的單位,根據項目合同實施進展績效,按項目上年實際國撥經費的3%-5%獎勵研發團隊,每個項目最高獎勵20萬元。
對獲得國家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科學技術進步一、二等獎項目的第一完成單位,按國家獎勵額1∶1配套獎勵。對獲得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特等獎的項目采取“一事一議”方式給予獎勵。對獲得山西省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科學技術進步一、二、三等獎項目的第一完成單位,按市獎勵額1∶0.5配套獎勵。
五、支持科技成果轉化
對通過山西科技成果轉化和知識產權交易管理服務平臺交易科技成果并在縣內轉化的縣內企業、科研院所,按其技術合同成交并實際到賬額(以轉賬憑證為依據),給予技術輸出方3%的補助,單個科技成果最高補助5萬元。對縣內企業購買縣外先進技術成果并經省市技術合同認定機構登記并認定的技術交易合同,按其技術合同成交并實際支付額(以轉賬憑證為依據),給予3%的補助,單個科技成果最高補助5萬元。
經運城市科技局認定的技術經理人促成技術合同交易的,按交易額的3%獎勵技術經理人,單個最高獎勵2萬元。
六、支持研發投入
對研究與試驗發展(R&D)經費投入強度全市排名前十位的企業,根據其研發投入給予一定科研經費獎勵。對主營業務收入2億元及以上的最高獎勵30萬元,5000萬元(含)至1億元的最高獎勵10萬元。
七、支持專業化科技服務機構建設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稷山縣注冊成立技術轉移專業機構。對獲批為“國家級技術轉移示范機構”的單位,一次性給予30萬元獎勵;對獲批為“省級技術轉移示范機構”的單位,一次性給予10萬元獎勵。
八、支持“大眾創業、萬眾創新”
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一次性給予獎勵20 萬元;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一次性給予獎勵10 萬元。
對獲得中國創新創業大賽優秀獎和山西賽區一、二等獎的項目分別獎勵10萬元、5萬元和3萬元。
九、支持與高校院所合作
對高校院所及其領軍人物在稷山縣設立擁有核心技術、配置核心科研團隊的獨立研發機構、分支機構、科學家工作站、實驗室等,采取“一事一議”予以支持。
支持企業與高校院所等科研機構開展產學研合作,取得發明專利、省級及以上新產品證書或科技成果評價、省級及以上科技進步獎、通過有資質單位檢測的產品等成果,按企業實際支付技術合作經費總額的30%給予支持,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20萬元。
十、支持高層次科技人才培養
對符合全縣引進高層次人才標準的科技人才,按照《中共稷山縣委關于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實施意見》(稷發〔2018〕16號)和《中共稷山縣委關于印發<稷山縣引進人才暫行辦法>的通知》(稷發〔2018〕18號)有關政策給予獎勵。
同一企業(機構)的同一個項目(技術),在縣本級多部門獲獎(或補助)的,以最高等次獎勵補助,不予重復獎勵補助,同時落實好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在申請政策資金過程中,有弄虛作假騙取、套取政策資金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規定進行處理。